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放宽认定条件,据此,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伤残军人以及在特殊条件下执行任务时牺牲的人员将被认定为烈士。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刚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补充《有功人员优待条例》的原则草案。其中一项修订是放宽对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伤残军人的烈士认定条件。
根据现行规定,身体损伤程度达61%以上的伤残军人或享受伤残军人政策的人员,只有在有医院出具的伤口复发治疗病历和死亡讨论记录,且确定伤口复发是死亡主要原因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考虑认定为烈士。
政府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许多重伤残军人,特别是身体损伤程度达81%以上者,当健康状况恶化时,家属常要求将其接回家或转至有功人员疗养中心按意愿终老。由于未在医院去世,这些情况无法按要求完善全部档案,尽管死亡原因仍与战争伤口直接相关。
为消除这一障碍,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身体损伤程度达81%以上的伤残军人或享受伤残军人政策的人员死亡时,或损伤程度在61%至81%以下因伤口复发去世者,将被考虑认定为烈士。档案相关规定将由政府详细指导。
此外,草案还修订了对执行国防安全任务人员的烈士和伤残军人认定条件。目前,条例单独规定了多种情况,如勇敢执行紧急危险任务;直接执行战斗训练、演习或危险性任务;在边境、海域、岛屿执行任务时因疾病、事故无法及时救治等。
新条例将这些规定合并为一个更概括的条件。据此,在“执行国防安全、保卫祖国任务时处于特殊、困难、危险条件或政府规定的边境、海域、岛屿地区”牺牲的人员,将被列入考虑认定烈士的范围。此次修订旨在满足新形势下国防安全任务的要求,并为实际中产生的特殊任务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依据。
条例还补充了执法力量在执行与预防打击犯罪相关的公务过程中认定烈士和伤残军人的条件。现行规定中“直接执行打击犯罪任务”的表述被修改为更宽泛的“直接执行预防打击犯罪任务”。
除了扩大烈士认定范围,条例还补充了多项政策以提高有功人员及其亲属的优待水平。例如,身体损伤程度在61%至80%的伤残军人、病残军人和参加抗战接触化学毒物人员,其健康恢复疗养待遇从每两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条例还增加了在家居住时护理人员的补助,调整了医疗保险政策以及有功人员去世后对其亲属的待遇。
预计该条例将于2026年7月27日前签署生效。
(编译:李程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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