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4日,建設部房屋與房地產市場管理局代表向媒體表示,該部剛剛從《住房法》修訂草案中刪除了有期限公寓所有權的提議。
此前,在司法部門戶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的《住房法》修訂草案中,法律起草機構建設部曾提議補充關於有期限公寓所有權的規定。
根據舊提案,公寓的使用期限和房屋所有權從國家承認所有權之日起確定,當建築達到使用期限或雖未到期但依法必須拆除時,所有權終止。當公寓達到使用期限或出現嚴重退化跡象,不再確保安全時,省級人民委員會將組織工程質量鑑定。根據評估結果,如果建築仍符合要求,主管機構將決定延長使用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公寓樓則必須拆除。關於公寓必須拆除後居民權益的處理機制,草案提議,如果地塊屬於住房發展規劃,房屋所有者將有權就地安置。公寓樓所有者需出資建造新樓,出資比例按擁有的公寓面積計算。如果居民不參與重建出資,地塊將移交國家選擇投資者實施新項目。屆時,所有者將按當時土地法規定的共用面積比例獲得土地使用權補償。如果拆除後的地塊不再規劃重建公寓,所有者也將按現行規定獲得土地使用權補償。
關於有期限公寓所有權的內容,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此前已向總理及相關部委提交文件,建議修改某些內容,不要硬性規定公寓所有權期限,而應只規定公寓使用期限按項目土地使用期限確定。因為公寓所有權和公寓使用期限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即使公寓樓被拆除,建造公寓樓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上空域仍然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