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年輕人報》報道,經過檢查核實,嘉萊省伊阿如鄉人民委員會確認,鄉政府辦公區內有10棵烏桕樹和3棵鳳凰木被砍伐,而批准砍伐的是伊阿如鄉公安長。
公安鄉不是被授權管理樹木的主體
峴港市律師團律師潘德黃表示,根據2017年《公共財產管理使用法》第3條和第4條規定,若種植在鄉坊人民委員會辦公區內的樹木屬於國家投資、管理的財產,則被認定為公共財產。
因此,砍伐、遷移或處理樹木必須遵守公共財產管理使用的法律規定。
原則上,處理公共財產必須確保權限正確、公開、透明、節約和高效;未經有權機關許可,任何個人、組織不得擅自決定處理公共財產。
目前,砍伐、遷移作為公共財產的樹木的程序、手續和權限按照第258/NP-CP號議定第27條規定執行。
據此,只有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砍伐或遷移;必須由被授權管理樹木的主體或有權機關、人員按照正確的程序、手續組織實施。
檔案必須體現處理的依據、樹木的實際狀況,且組織實施必須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該議定第27條第2款規定免於許可證的情形除外。
上述議定還規定被授權管理公園、樹木財產的單位包括:鄉級人民委員會;各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的公園、樹木專業機構;具有公園、樹木管理職能的公立事業單位。
並且“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對所屬的公園、樹木專業機構和鄉級人民委員會進行分權,以便在本省範圍內根據地方政權組織法律規定發放砍伐、遷移樹木的許可證”。
因此,需要確認鄉級公安力量不是法律規定的被授權管理樹木的機關,也沒有決定砍伐、遷移樹木的權限。
何時砍伐樹木可免於許可證?
關於鄉公安提出砍伐辦公區內樹木的原因是樹木有倒伏風險、對民眾存在安全隱患,從而主張在上述情形下免於許可證,這並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因為,據潘德黃律師稱,上述議定第27條第2款規定免於砍伐、遷移樹木許可證的情形,其中a點規定:“樹木在因自然災害導致的緊急情況下有倒伏斷裂風險”。
該規定同時要求滿足兩個條件,即“樹木有倒伏斷裂風險”且“該風險發生在因自然災害導致的緊急情況下”。因此,僅憑樹木有倒伏風險或可能造成安全隱患這一理由,尚不足以認定屬於免於許可證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