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的地方將通過合併減少50%獨立運營的學校數量,但仍可保留原有校址作為分校,以便學生繼續就近上學。

根據7月20日的公函,總理要求各地對公立幼兒園、普通學校、繼續教育及職業教育機構進行重新安排。總體目標是到2025年7月1日,獨立運營的學校數量至少減少30%;有條件的地方減少50%。

“減少機構”被理解為減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管理機構的學校數量。多所學校合併後將共用一套領導班子、財務、文書和行政人員。原有校址不一定關閉,而可以成為分校或教學點,繼續接收學生。

例如,兩所學校合併後將只剩一位校長和一套共享的行政機構。根據班級數量、學生人數和地理距離,每個分校可安排一位副校長負責。

總理要求,調整必須符合各地實際條件,靈活實施,按路線圖進行,並確保兒童的學習場所。每個鄉、坊、特區至少應有一所幼兒園和一所涵蓋小學、初中階段的普通學校。

學校按照兩種模式組織:一是隻教授一個教育階段的大型學校,包含多個分校或教學點;二是多階段普通學校,可在一個或多個地點運營。

對於偏遠、邊境和少數民族地區未達到最低物質設施標準的獨立教學點,將考慮撤銷。學生將被轉移至主教學點,並安排寄宿或半寄宿。物質設施不足的地方必須在實施前完善到位。

總理強調,不得將幼兒園與普通學校合併;不得將普通學校與繼續教育中心或職業教育-繼續教育中心合併;不得將特殊教育機構與普通學校合併。

職業學校和繼續教育中心也將重新組織,每個省、市僅保留3所職業學校。能夠自擔經常性支出的中等職業學校予以保留;運營效率低下的機構可能被撤銷、併入高等職業學校或重組為中等職業學校。

職業教育中心、繼續教育中心以及職業教育-繼續教育中心將合併為職業教育-繼續教育中心。

各地需在8月30日前完成調整,並於9月6日前向總理報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