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席本次會議的有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會常務副主席杜文戰,各國會副主席,政府副總理黎進珠等。
胡志明市市委常務委員會方面有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市委書記陳流光。
一同出席的還有越共中央委員、市委常務副書記黎國峰;越共中央委員、市委副書記、市人民委員會主席阮文德;越共中央委員、市委副書記、市人民議會主席武文明;越共中央委員、市委副書記、越南祖國陣線胡志明市委員會主席阮福祿。
市委副書記鄧明通、市委副書記文氏白玉、越共中央候補委員、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阮孟強以及國會各機構、各部委領導也出席了會議。
聚焦6組機制和政策
在會議上作報告時,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阮文德表示,該法草案聚焦6組機制和政策。
具體包括:政府機構設置、公務制度和行政處罰權限;規劃、城市發展和土地資源管理;財政預算和投資發展機制政策;改革創新、科技發展、醫療和教育培訓;工業發展、吸引戰略投資以及區域聯動發展機制和政策。
貫穿始終的原則是制度先行一步,為發展開闢道路,分權、放權與權力控制相結合,授權與問責制掛鉤,確保地方的法律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他表示,在起草法律的過程中,市人民委員會已指導各廳局主動審查其職權範圍內的所有內容,以起草市人民議會的各項決議草案、法律文件以及組織實施計劃,確保法律在國會審議通過並生效後能夠立即實施。
該市還主動制定了各項實施細則,確保一旦國會通過,就能擁有完整的法律體系來部署實施。
該市的精神是不讓法律等待指導,不讓機制政策遲遲無法落地,從法律出臺之初就創造發展機會。
該市確定這是一項極其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對越共中央政治局、國會、政府和人民的責任,並希望能為國家共同發展做出貢獻。
法律需具有引領性和卓越價值

胡志明市市委書記陳流光表示,希望繼續得到國會和政府領導人對草案中仍存在不同意見的問題的支持,確保該法具有引領性和卓越價值,以便胡志明市能夠完成中央交付的重大任務。
胡志明市市委書記希望該市被允許全面指導法律的實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需要在法令或通知中規定的內容,以幫助該市主動並自行承擔責任。
此外,陳流光還希望該法草案將在國會非常規第一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10月1日生效。
胡志明市市委書記確認,一旦法律獲得通過,胡志明市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將盡快頒佈必要的指導文件;同時,該市將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檢查和監督機制,以有效執行法律。
經過討論,與會代表都高度贊同頒佈該法的必要性。
越共中央政治局同意在制度建設上對特別城市放權
國會主席陳清敏在會上發表講話時表示,越共中央政治局已同意將《特別城市法》項目更名為《城市發展法》項目,並同意在制度建設上對特別城市放權。
越共中央政治局責成政府黨委與國會黨委及相關機構配合,吸收越共中央政治局意見,補充和完善關於特區經濟區組織模式、機制政策的相關呈文和文件檔案,確保政府指揮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但須符合憲法規定。
在總結講話中,國會主席高度評價胡志明市在極短時間內準備了《特別城市法》草案,並及時調整為《城市發展法》草案。
這是一個重要里程碑,標誌著國家城市管理思維向現代城市治理和發展創造思維的轉變。
他強調法律必須具有突破性,以便胡志明市和全國各城市能夠發展,並建議完善城市治理機構及權力控制機制。
需要明確規定被授權後執行機構能力的量化標準,避免有權但缺乏資源或缺乏專業人才的情況。這是該市在獲得國會授權後的責任問題。
關於權力控制和問責機制,他提醒,授予突破性機制必須伴隨著獨立的事後監督機制,需要建立城市治理效率評估指標,定期向人民、企業、國會和人民議會公開以供監督。
明確試點新機制的主動權限與禁止事項之間的法律界限,以保護敢於思考、敢於行動、敢於負責的幹部。
他要求將TOD(公共交通導向型城市發展)模式及該市動態空間規劃制度化到法案中。

提交第十六屆國會非常規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關於城市金融突破機制和調動投資資源的問題,國會主席認為,該法需要補充關於發行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掛鉤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規定;試點按照市場原則運作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模式,允許公私合作(PPP)。

他明確指出,該市需要發展軟基礎設施領域,如數字化轉型、創新中心等,削減投資程序層級,縮短戰略城市項目的審批流程。
同時,關注解決城市改造問題,特別是改造沿河、沿渠、沿江的住宅區,以確保城市美觀、安全和居住環境。
國會主席基本同意胡志明市領導的提議,即將該法草案提交第十六屆國會非常規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該法草案的制定方向是,頒佈後胡志明市可以立即部署實施,主動制定行動綱領並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減少等待指導文件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