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邊境、海島執行任務,以及在老撾、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的人員被授予戰功勳章,將被補充納入革命有功人員範圍。

越南國會主席陳青敏剛簽署頒佈了《修改補充革命有功人員優惠政策法令》的法令。該法令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其中一項重要的新內容是擴大從事民族解放、衛國戰爭、履行國際義務的抗敵人員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

據此,除了現行規定中參加抗法、抗美戰爭並獲得國家授予抗戰勳章、勝利勳章、抗戰獎章或勝利獎章的人員外,法令補充了在邊境、海島執行任務的人員;在老撾、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並獲得國家授予戰功勳章的人員。在邊境、海島執行任務和履行國際義務的時間由政府規定。

據起草機構稱,現行規定尚未涵蓋所有參加1975年後衛國戰爭和履行國際義務的人員。此次補充是為了更充分地肯定在保衛邊境、海島和履行國際義務中的貢獻。

1975年後,越南繼續執行多項國防任務,如西南邊境保衛戰、北部邊境保衛戰、在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以及維持邊境、海島地區的執勤力量。擴大有功人員範圍有助於政策體系更全面地反映衛國曆程。

越南擴大有功人員優惠政策

除了擴大有功人員範圍,法令還補充了多項優惠政策。

革命老前輩和起義前幹部在家庭居住的,額外享受護理補貼。據起草機構稱,這些人目前大多超過90歲,健康衰退,許多人已無法自理,需要經常照顧。新政策預計惠及793人。

該法令還擴大了對傷殘軍人、享受傷殘軍人政策人員、病殘軍人以及身體損傷率61%至80%的抗戰化學毒劑感染者的年度康復療養制度。此前,該群體每兩年療養一次。據起草機構計算,151,222人將轉為年度療養制度。

關於有功人員認定條件,法令進行了統一修改,補充了在直接執行打擊犯罪任務中受傷的情形;合併了一些關於國防安全任務的規定,並刪除了定性標準,以便於在認定傷殘軍人、享受傷殘軍人政策人員和烈士的過程中更便利。

對於烈士認定,法令不再規定身體損傷率81%以上的傷殘軍人死亡時的烈士認定條件;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條件僅適用於身體損傷率61%至80%的傷殘軍人。據起草機構稱,新規定克服了以往許多重傷員在死亡前被家屬接回家或護理機構照顧而無法滿足現行規定完整檔案的困難。

該法令還授權政府決定或授權有權限的機構、人員在檔案缺失但有明確實踐、歷史依據或屬於特殊情形時認定有功人員。該規定旨在解決因戰爭或秘密活動導致證件丟失、遺失的積壓檔案。

此外,法令補充了確保革命有功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居住地社區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同時,對有功人員和烈士親屬的住房改善支持政策被規定為經常性、穩定地實施,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