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邊境、海島上執行任務,以及赴老撾、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的人員,若被授予戰功勳章,將被補充列入革命有功人員範疇。
越南國會主席陳青敏剛剛簽署頒佈了《關於修改、補充〈革命有功人員優撫法令〉若干條款的法令》。該法令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其中一個重要的新變化是擴大了從事民族解放、保衛祖國及履行國際義務的抗敵人員享受優待政策的範圍。
據此,除了現行規定中參加抗法、抗美戰爭並獲國家授予抗美勳章、戰勝勳章、抗美紀念章或勝利紀念章的人員外,新法令補充了在邊境、海島上執行任務以及赴老撾、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並獲國家授予戰功勳章的人員。在邊境、海島執行任務及履行國際義務的時限由政府規定。
據起草機構稱,現行規定未能涵蓋1975年後參加保衛祖國戰爭及履行國際義務的所有人員。此次補充是為了更充分地表彰他們在保衛邊境、海島及履行國際義務方面的貢獻。
1975年後,越南繼續執行多項國防任務,如西南邊境保衛戰、北部邊境保衛戰、赴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以及維持邊境、海島地區的力量。擴大有功人員範圍有助於政策體系更全面地反映保衛祖國的過程。
除了擴大有功人員範圍外,該法令還補充了多項優待制度。
革命老前輩和起義前幹部若居家生活,可額外享受護理補貼。據起草機構稱,這些人絕大多數現已90歲以上,身體衰弱,許多人已失去自理能力,需要日常照料。新政策預計惠及793人。
該法令還擴大了對傷殘軍人、享受傷殘軍人待遇者、病兵以及因化學毒劑感染導致身體損傷率61%至80%的抗敵人員的年度康復療養制度。此前,這一群體每兩年享受一次療養。據起草機構計算,將有151,222人轉為年度療養待遇。
關於有功人員的認定條件,該法令進行了統一修訂,補充了在直接執行打擊犯罪任務時受傷的情形;合併了有關執行國防安全任務的部分規定,並刪除了定性標準,以便在審核認定傷殘軍人、享受傷殘軍人待遇者及烈士時更加便利。
對於烈士認定,該法令不再規定身體損傷率81%以上的傷殘軍人去世時的烈士認定條件;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條件僅適用於身體損傷率61%至80%的傷殘軍人。據起草機構稱,新規定解決了此前許多重傷員被家人接回家或送養照顧機構後去世,無法滿足現行規定完整文件要求的難題。
該法令還授權政府決定或授權有關機構、人員認定在缺少文件但具有明確實踐、歷史依據或屬於特殊情形下的有功人員。該規定旨在解決因戰爭或秘密活動中證件丟失、遺失而積壓的檔案。
此外,該法令補充了確保革命有功人員及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於居住地社區居民平均中等水平的原則。同時,改善有功人員及烈士親屬住房條件的支持政策被規定為經常性、穩定實施,並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相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