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讀者關注黨員不得從事的行為,詳見此處。
第207號規定與第37/2021號規定相比,共有19條黨員不得從事的行為,但已進行了一些調整、補充和表述上的修改。
中央強調,第207號規定不限制為共同利益、國家和民族利益而創新、敢想敢幹的精神。
補充和擴大多項禁止行為
在第1條中,第207號規定對第37號規定進行了調整,並明確指出黨員不得“言論、寫作、行為違背或不執行黨的主張、規定和國家法律;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第2條擴大了黨員不得自行參選、接受提名和提名職務的範圍,當未得到有權黨組織的允許時,還擴大到宗教組織和外國組織。
第3條補充了禁止反駁、否定、歪曲關於革新路線的理論。同時,不履行表率責任;個人主義、機會主義、謀利;“小團體利益”、地方主義、“任期思維”、隨波逐流的團結、形式民主、見對不護、見錯不鬥;獨斷專行、專權、濫用職權、官僚主義、脫離群眾。
第4條補充了“數據”到禁止提供、洩露的信息和材料之列。
第5條擴大了被禁止行為的範圍,規定黨員不得直接或鼓動組織、個人創作、製作、出版、儲存、發行、傳播不良文化產品、文學作品、藝術作品,違反越南純風美俗,具有煽動性、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歪曲歷史,誹謗領袖、黨和國家領導人,反對黨和國家制度。
補充規定黨員不得使用互聯網基礎設施、社交網絡、數字平臺、人工智能來製造、傳播虛假信息。
禁止利用試點、特殊機制和政策
在第9條中,除了禁止黨員不誠實地申報財產外,還補充了“對變動不實的財產、收入來源進行解釋”。
第10條補充了禁止行為,如禁止以不透明的方式調動、分配、使用資源,不符合黨的主張、規定和國家法律。
同時,禁止黨員設計具有獨特性的標準、條件,以為一個或多個組織、企業、個人獲取資源創造優勢,導致不公平競爭。
第11條補充了多項與公職道德相關的禁止行為,如違反職業道德,違反有職務者行為準則;在機關、組織、單位中的權力。
在解決行政手續中騷擾、製造困難。迴避、推諉、怕負責任、言行不一、不作為、敷衍塞責、在參謀、建議和執行任務中拖延。
補充禁止行為:利用試點、特殊機制和政策;鼓勵和保護幹部敢想、敢幹、敢於擔當的宗旨,以實施或包庇謀利、腐敗、浪費、消極行為,違反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在國外違反所在國法律和越南法律。
第12條擴大和細化了跑官、跑權、包庇、縱容、干預、以任何形式影響組織、個人,以使本人或他人獲得錄用、招聘、定級、評估、規劃、指定、調動、借調、工作安排、輪崗、任命、再任命、提名、參選、連任、獎勵、授予、晉升軍銜、授予榮譽稱號、出國、與外國組織和個人聯繫、執行人才重用、享受制度、幹部政策等違規行為。
同時補充禁止利用機構重組安排不勝任、無威信的人到有權分配資源的位置。
第15條補充了“轉移資產、使違規合法化”的行為。
第19條禁止利用民族政策謀利、實施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