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党员不得鼓吹歪曲历史、诽谤领导人的出版物

越南党员不得鼓吹歪曲历史、诽谤领导人的出版物

请读者关注党员不得从事的行为,详见此处。

第207号规定与第37/2021号规定相比,共有19条党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但已进行了一些调整、补充和表述上的修改。

中央强调,第207号规定不限制为共同利益、国家和民族利益而创新、敢想敢干的精神。

补充和扩大多项禁止行为

在第1条中,第207号规定对第37号规定进行了调整,并明确指出党员不得“言论、写作、行为违背或不执行党的主张、规定和国家法律;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第2条扩大了党员不得自行参选、接受提名和提名职务的范围,当未得到有权党组织的允许时,还扩大到宗教组织和外国组织。

第3条补充了禁止反驳、否定、歪曲关于革新路线的理论。同时,不履行表率责任;个人主义、机会主义、谋利;“小团体利益”、地方主义、“任期思维”、随波逐流的团结、形式民主、见对不护、见错不斗;独断专行、专权、滥用职权、官僚主义、脱离群众。

第4条补充了“数据”到禁止提供、泄露的信息和材料之列。

第5条扩大了被禁止行为的范围,规定党员不得直接或鼓动组织、个人创作、制作、出版、储存、发行、传播不良文化产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违反越南纯风美俗,具有煽动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歪曲历史,诽谤领袖、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对党和国家制度。

补充规定党员不得使用互联网基础设施、社交网络、数字平台、人工智能来制造、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利用试点、特殊机制和政策

在第9条中,除了禁止党员不诚实地申报财产外,还补充了“对变动不实的财产、收入来源进行解释”。

第10条补充了禁止行为,如禁止以不透明的方式调动、分配、使用资源,不符合党的主张、规定和国家法律。

同时,禁止党员设计具有独特性的标准、条件,以为一个或多个组织、企业、个人获取资源创造优势,导致不公平竞争。

第11条补充了多项与公职道德相关的禁止行为,如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有职务者行为准则;在机关、组织、单位中的权力。

在解决行政手续中骚扰、制造困难。回避、推诿、怕负责任、言行不一、不作为、敷衍塞责、在参谋、建议和执行任务中拖延。

补充禁止行为:利用试点、特殊机制和政策;鼓励和保护干部敢想、敢干、敢于担当的宗旨,以实施或包庇谋利、腐败、浪费、消极行为,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在国外违反所在国法律和越南法律。

第12条扩大和细化了跑官、跑权、包庇、纵容、干预、以任何形式影响组织、个人,以使本人或他人获得录用、招聘、定级、评估、规划、指定、调动、借调、工作安排、轮岗、任命、再任命、提名、参选、连任、奖励、授予、晋升军衔、授予荣誉称号、出国、与外国组织和个人联系、执行人才重用、享受制度、干部政策等违规行为。

同时补充禁止利用机构重组安排不胜任、无威信的人到有权分配资源的位置。

第15条补充了“转移资产、使违规合法化”的行为。

第19条禁止利用民族政策谋利、实施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编译:Eric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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