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慶和省監察廳日前發佈專項監察結論,涉及位於芽莊市(慶和省)的新立丘居民區項目,該項目佔地7.9384公頃,總投資額27.18億越南盾。項目投資方為沱江-升龍股份公司與沱江-芽莊股份公司的聯營體。
未經招投標選擇投資方,且其財務能力不達標
慶和省監察廳認定,時任慶和省人民委員會選擇項目實施投資方時未通過招投標,且該投資方不符合財務能力要求,此舉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海花幼兒園項目(CC2地塊)由省人民委員會向芽莊海花責任有限公司頒發投資證書,但未通過招投標選擇投資方,違反了2005年《投資法》的規定。
2017年,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將新立丘居民區CC2地塊中1036.1平方米土地出租給芽莊海花責任有限公司,用於實施海花幼兒園項目,但該項目未列入芽莊市2017年土地利用計劃,不符合2013年《土地法》的規定。
關於交地、出租土地、變更土地用途、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等問題,監察部門認定,省人民委員會依據相關決定交地時,該項目未列入芽莊市2016年土地利用計劃,違反了2013年《土地法》第52條的規定。
在詳細規劃審批方面,監察結論指出,慶和省人民委員會於2015年2月13日發佈第1023號公文,在未徵求城市規劃審定機構(建設廳)意見的情況下對項目1/500詳細規劃進行局部調整,違反了2009年《城市規劃法》的規定。
此外,在項目規模發生變化後,投資方在項目開工前未辦理投資批准及投資主張的調整手續,也違反了相關規定。
項目轉讓不符合規定
關於項目轉讓,監察結論指出,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已發文批准將新立丘居民區TM2地塊的部分項目由沱江-芽莊股份公司轉讓給奠邊省第一建設私營企業,這不符合政府的規定。
該省在2014、2015、2016年交地、出租土地時,尚未完成徵地拆遷,也未完成補償、安置等工作,違反了《土地法》的規定。
在投資方尚未履行完財務義務的情況下,組織實地交地給投資方,違反了2003年《土地法》及第43號法令的規定。
慶和省監察廳建議省人民委員會責成財政廳、農業與環境廳牽頭,協調相關廳局和部門,按照國會第29號決議和政府第147號法令的規定,研究並推進解決困難和障礙的程序與手續。
監察部門要求投資方(沱江-升龍股份公司與沱江-芽莊股份公司聯營體)與芽莊HP酒店服務責任有限公司協調,按照兩家公司已達成一致的方案,繼續解決已簽訂TM1地塊項目出資合同的233名客戶的訴求。
同時,需制定方案解決居民對新立丘居民區項目中相鄰地塊和別墅的訴求,並確定和調整項目規模,使其與實際情況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