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庆和省监察厅日前发布专项监察结论,涉及位于芽庄市(庆和省)的新立丘居民区项目,该项目占地7.9384公顷,总投资额27.18亿越南盾。项目投资方为沱江-升龙股份公司与沱江-芽庄股份公司的联营体。
未经招投标选择投资方,且其财务能力不达标
庆和省监察厅认定,时任庆和省人民委员会选择项目实施投资方时未通过招投标,且该投资方不符合财务能力要求,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海花幼儿园项目(CC2地块)由省人民委员会向芽庄海花责任有限公司颁发投资证书,但未通过招投标选择投资方,违反了2005年《投资法》的规定。
2017年,庆和省人民委员会将新立丘居民区CC2地块中1036.1平方米土地出租给芽庄海花责任有限公司,用于实施海花幼儿园项目,但该项目未列入芽庄市2017年土地利用计划,不符合2013年《土地法》的规定。
关于交地、出租土地、变更土地用途、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等问题,监察部门认定,省人民委员会依据相关决定交地时,该项目未列入芽庄市2016年土地利用计划,违反了2013年《土地法》第52条的规定。
在详细规划审批方面,监察结论指出,庆和省人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发布第1023号公文,在未征求城市规划审定机构(建设厅)意见的情况下对项目1/500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违反了2009年《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此外,在项目规模发生变化后,投资方在项目开工前未办理投资批准及投资主张的调整手续,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项目转让不符合规定
关于项目转让,监察结论指出,庆和省人民委员会已发文批准将新立丘居民区TM2地块的部分项目由沱江-芽庄股份公司转让给奠边省第一建设私营企业,这不符合政府的规定。
该省在2014、2015、2016年交地、出租土地时,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完成补偿、安置等工作,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
在投资方尚未履行完财务义务的情况下,组织实地交地给投资方,违反了2003年《土地法》及第43号法令的规定。
庆和省监察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责成财政厅、农业与环境厅牵头,协调相关厅局和部门,按照国会第29号决议和政府第147号法令的规定,研究并推进解决困难和障碍的程序与手续。
监察部门要求投资方(沱江-升龙股份公司与沱江-芽庄股份公司联营体)与芽庄HP酒店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协调,按照两家公司已达成一致的方案,继续解决已签订TM1地块项目出资合同的233名客户的诉求。
同时,需制定方案解决居民对新立丘居民区项目中相邻地块和别墅的诉求,并确定和调整项目规模,使其与实际情况相符。
(编译:李程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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