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日上午,越南公安部部長、大將梁三光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關於處理國有經濟、民營經濟以及科技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領域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決議草案。
處理國有經濟、民營經濟相關違法行為仍面臨諸多障礙
梁三光大將表示,起草決議草案文件是為了將第04號決議、第14號結論、第57號決議、第68號決議、第79號決議等制度化……
同時,為克服實際困難與障礙,鼓勵和保護敢於思考、敢於擔當、充滿活力與創造力的幹部。
根據呈文,越南《刑事訴訟法》已就《刑法》中關於排除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作出了權限、程序、手續、期限等方面的一些規定。
然而,這些規定尚未滿足越共中央執行委員會和政治局在關於發展民營經濟、國有經濟以及科技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等決議中提出的要求和主張。
另一方面,據梁三光先生介紹,從實際基礎來看,近期在處置與國有經濟、民營經濟以及科技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相關的違法行為方面仍存在諸多困難和障礙。
因此,關於投資、資本管理、國有資產、土地、財政、預算、公共採購、股份制改造、招標、公私合作、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的法律體系仍存在重疊和矛盾;國家管理仍偏重事前檢查,存在“求—給”機制,未能適應快速、靈活發展的要求。
在國有經濟領域,尤其是國有企業、公共投資以及公共資本和資產管理中,許多違法行為是由於規定不明確、政策變化、處理緊急情況的要求、客觀風險或治理決策未達到預期結果而產生的。

另一方面,民營經濟在資本、土地、技術、數據、人力資源方面仍面臨諸多障礙;規定重疊、合規成本高、法律環境缺乏穩定性。
許多與國有經濟、民營經濟、數字化轉型、技術革新相關的項目因法律障礙、監察審計結論、調查起訴或缺乏適當後果處理機制而停滯,造成資源浪費、預算收入減少並錯失投資機會。
呈文指出:“制定國會關於特殊政策以處理與國有經濟、民營經濟以及科技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相關的違法行為的決議,是客觀而迫切的要求。”
規定處理國有經濟、民營經濟相關違法行為的6組原則

據呈文,決議草案按照簡化程序制定,包括3章13條。
第一章規定了調整範圍、適用對象、6項實施原則並解釋9個術語。決議規定了處理與國有經濟、民營經濟以及科技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相關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
第二章規定了處理違法行為的政策,其中包括4項刑事政策:不起訴刑事責任;對因科技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帶來的風險排除刑事責任;暫緩追究刑事責任和免除刑事責任。草案還規定了相應的訴訟程序、執行和紀律處分程序。
第三章規定了執行效力和組織實施。決議預計實施3年;若決議失效但暫緩追究刑事責任期限尚未結束,則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最長不超過2年。
在作審查報告時,越南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表示,委員會基本贊成調整範圍,但建議進行審查以明確各領域的內涵,避免與專門法律重疊。
關於實施原則,需要確保嚴格處理、沒有禁區,同時明確劃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將責任處理與為項目、工程排憂解難分開。
寬大政策僅適用於不腐敗、不謀私利、為公共利益且已克服後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