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0日起,用人單位未組織員工進行年度定期健康檢查的,每名勞動者將被罰款100萬至300萬越南盾,最高罰款7500萬越南盾。
第283/2026號法令自9月10日起生效,規定了在預防勞動事故和職業病方面各類違規行為的罰款標準。
除未組織定期體檢或職業病篩查的罰款外,用人單位若未安排勞動者在轉崗從事更繁重、有毒、有害、危險的工作前進行體檢,每名勞動者還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
這一罰款同樣適用於工傷或職業病勞動者康復後重返工作崗位卻未進行健康檢查的情況,但已由醫學鑑定委員會確定勞動能力下降程度的情形除外。
用人單位對患職業病或工傷的勞動者未組織治療、護理、功能恢復,或未根據醫學鑑定委員會的結論安排符合其健康狀況的工作的,每起案件將被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
同樣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的行為還包括:未向勞動者告知勞動事故、職業病情況;工作場所危險、有害因素及安全保障措施;未在易讀易見位置設置警示牌、指示牌。
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勞動安全衛生計劃和進行風險評估的,將被罰款1500萬至2000萬越南盾。
以下行為罰款提高至2000萬至2500萬越南盾:未對在具有中毒、感染因素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消毒;發現風險或發生超出控制能力的勞動事故、技術事故時未處理、未緊急救援。
該法令還規定,勞動者若不使用已發放的個人防護用品,或接到用人單位或主管機關命令時不參加急救、事故處理、勞動事故救援,將被罰款50萬至100萬越南盾。
除罰款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組織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職業病篩查。如果勞動者自行體檢,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相關費用。
根據現行《勞動安全衛生法》,用人單位必須每年至少組織勞動者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危險或特別繁重、有毒、有害、危險職業、工作的人員,每6個月至少進行一次體檢。
6個月的期限同樣適用於殘疾勞動者、未成年勞動者和高齡勞動者。女性勞動者須接受婦產科專科檢查;在有職業病風險環境中工作的人員須接受疾病篩查。
健康檢查、職業病篩查和治療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該費用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計入扣除成本,並作為無服務活動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支出。

逃避繳納社保最高罰款1.5億越南盾
自9月10日起,對違反勞動合同執行、工資和試用期行為的罰款標準與現行規定保持不變。該法令更具體地列舉了關於加班、夜班和遲發工資的違規行為。
用人單位申報的作為社保繳納基數的工資低於法定標準,即被認定為逃繳社保。除按逃繳強制社保總額的18%-20%罰款外,違規者還須向基金補繳本金及每日0.03%的利息。
罰款上限為:個人違規者最高7500萬越南盾,組織違規者最高1.5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