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已頒佈第300/2026號法令,修改補充第170/2025號法令中關於公務員招聘、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該法令在公務員接收、定級以及領導和管理幹部任命條件方面有許多新點。
擴大公務員接收情況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內容之一是修改關於可被接收為公務員的情況的規定。
據此,根據立即滿足工作需求的人力使用需求,有招聘權限的機關負責人可考慮接收多類對象為公務員。
這些對象包括:正在公立部門外工作的專家、科學家、優秀法學家、律師、傑出企業家,根據吸引人才政策;事業單位人員;在人民軍隊、人民公安、機要組織中領薪但不是公務員的人員……
關於接收標準與條件,對於專家、科學家、優秀法學家、律師和傑出企業家等群體,法令要求必須已應用於實踐並取得明顯成效、符合並立即滿足擬接收工作崗位要求的成果、產品、工程、倡議或科學方案。
對於其餘群體,如事業單位人員、武裝力量中領薪者、國有企業領導、曾任幹部、公務員者以及年輕知識分子項目成員,法令規定必須至少有5年從事要求與擬接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培訓水平的工作經歷。
按新工作崗位對應的職級定級
另一個重要內容是修改對被招聘或接收為公務員人員的定級規定。
根據新規定,被招聘或接收進入某個公務員職級崗位的人員,將享受該職級的薪酬標準。
但是,如果已有符合崗位專業要求的工作年限並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則這段工作時間將作為確定相應公務員職級薪酬等級的依據。
對於被接收為公務員的人員,如果其工作時間符合法律規定、從事的工作與崗位相符並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則該時間也計入定級。
內務部指導上述情形的定級工作。
此外,法令還修改了公務員變更工作崗位時的定級規定。據此,公務員按新崗位對應的職級定級;在同等或更高級別職級領取薪酬的時間將作為定級的依據。
同時,法令具體規定了被任命到高級別、同級別或低級別職級時的定級方式,其中對某些情形設有差額係數保留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