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4日下午,國會關於處理國有經濟、民營經濟以及科技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相關違法行為特殊機制和政策決議草案的討論,收到了多位大型經濟集團領導代表的意見。
最受關注的是草案第5條關於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規定,既希望確保法律紀律,又為企業大膽投資和創新創造法律空間。
企業需要針對客觀風險的保護機制
從一家大型科技集團的角度,Viettel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代表陶德勝評價該決議是政治局頒佈第57號決議後非常重要的補充步驟。
陶德勝認為,對企業而言,科技研發是生死攸關的問題。“如果不創新科技、不應用、不研究,就不會有新產品,沒有競爭力,沒有實力,就會死亡。”他說。
然而,最讓Viettel領導層擔憂的也正是第5條。他認為,如果規定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機制的條件是項目“已完成”並“帶來經濟社會效益”,將會漏掉許多實際情況。
該代表分析稱,投資過程中總有可能發生天災或客觀因素,導致項目進度滯後、尚未完成或尚未達到最初預期效果。
因此,陶德勝建議補充以下情形:項目“因客觀原因未能達到目標或尚未按預期帶來經濟社會效益,但已及時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陶德勝表示,如果補充這一規定,企業投資時會更安心。“經商的原則是百戰不可能百勝。有勝有負,但整體戰場上我們是贏的。”他分析道,並認為應從企業整體經營績效來評估,而非只看單個項目。
隨後,Becamex集團董事會副主席兼副總經理、代表阮世維表示,如果僅以項目最終結果來決定是否免除刑事責任,會產生悖論。
他舉例說,同一個科技項目,如果商業化成功,決策者可以免責;但如果商業化失敗,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阮世維認為,重要的是審視投資決策時的科學依據、決策基礎以及中長期效益評估,而非只看最終結果。
Becamex領導還提醒,如果成立評審委員會,其運作機制必須特別靈活。
“因為科技……首先且必須要求快,要非常快。”如果審批過程拖延數月或數年,技術就會過時,失敗風險極大。
阮世維建議,“帶來經濟效益”這一標準應作為減輕刑事責任的依據,而非成為獲得免責的先決條件。
需要明確區分刑事責任與民事、行政責任

從民營企業的角度看,KN Holdings集團董事會副主席兼總經理、代表黎女垂陽評價,決議草案體現了法律嚴肅性與人文性的協調,有助於區分腐敗、謀私行為與投資、生產經營和創新中的錯誤、風險。
她認為,為使該機制更具可行性,需要全面審查與各類行為相對應的行政制裁措施;同時明確在事件已按決議程序處理後的行政處罰時效計算原則。
這位女性代表特別建議補充一項原則,確認不予追究、排除或免除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當然免除民事、財務、稅務、賠償、返還財產等義務”。這有助於明確區分各類責任,確保充分追回財產和相關方權益。
此外,她建議進行審查,避免第8條和第9條關於訴訟各階段的規定重疊;同時擴大政策適用範圍,覆蓋專家、科學家、工程師、顧問和合同制人員——這些直接參與創新項目的人員目前未在草案中得到充分體現。

作為能源領域國有集團的負責人,Petrovietnam代表黎玉山認為國有企業仍面臨諸多障礙。
他以集團正在和樂開展科技與創新中心為例,但仍須按現行規定完整履行招投標程序。
“招投標過程拖長,我們就無法快速推進。”黎玉山說,並認為如果不盡早建立合適的法律框架,就很難在實踐中推動科技和改革創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