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網紅慶斯凱事件:拉人到直播間辱罵可能觸犯哪些罪名?

據律師稱,慶斯凱案表明直播只是一種手段。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整個行為鏈、實施背景、造成的後果以及調查機構收集的證據。

從網絡矛盾到法律風險

北寧省第7區人民檢察院已批准對阮文亥(常被稱為慶斯凱)緊急拘留,以調查其擾亂公共秩序罪。

亥被網民冠以“網絡江湖人物”的稱號。

與此案相關,北寧省公安廳調查警察局也決定追查胡文科(34歲,居住在河內市朔山縣)以配合調查。

根據初步核實結果,7月29日,亥與胡文科一起前往位於北寧省三江鄉的陳廷蝶(TikTok博主“風扇王”)的生產工廠。

在此,亥進入廠房區域,不斷呼喊名字,要求陳廷蝶出面,稱工廠老闆鎖著門躲在房間裡。在大約15分鐘的社交媒體直播中,亥多次使用侮辱、威脅的言語,要求“風扇王”出來道歉。

據律師阮氏雪稱,首先需要認識的是法律並不禁止直播。在社交媒體上直播本身並非犯罪行為。

“界線在於參與者在直播期間和之後做了什麼。如果只是記錄事件或表達觀點,那還不構成刑事問題。

但當直播伴隨拉人前往他人住所或工作場所、辱罵、施壓、阻礙正常活動或導致安全秩序混亂時,調查機構將評估整個行為鏈,而不僅僅是直播本身。”阮氏雪律師分析道。

據這位女律師稱,在此類案件中,調查機構不會單獨針對直播行為進行處理,而是綜合考慮從準備階段、召集人員、現場行為到實際後果的整體經過。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在許多引發網絡爭議的事件中,同樣是直播,有的案件僅受到行政處罰,而有的則被刑事立案。

根據律師的建議,不僅是組織者,同行者也不會自動免於問責。

阮氏雪律師表示,並非在現場出現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如果明知違法目的卻仍積極參與,如吶喊、煽動人群、協助直播、分工角色或有幫助促成犯罪的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調查機構會查明每個人的參與程度和主觀意願,而不是簡單認定同行即有罪。”阮氏雪分享道。

哪些罪名可能被認定?

據碩士、律師阮德盛稱,需要明確區分一個人坐在家裡直播攻擊他人,與主動拉人到與自己有矛盾者的住所或經營場所進行直播。

據他稱,如果一個人在網上使用粗俗言辭侮辱他人,但尚未達到犯罪構成要件,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並被要求刪除內容、道歉、更正或賠償損失。

如果侮辱行為特別嚴重,或存在捏造、傳播明知虛假信息的行為,司法機關可考慮其是否構成侮辱他人罪或誹謗罪的特徵。

然而,當網絡矛盾被“搬到現實中”時,法律性質就會改變。

據盛律師稱,當網絡矛盾通過約人到家或經營場所辱罵、威脅、施壓而帶到現實時,被審查的對象不再僅僅是直播中的言論。

此時,司法機關將評估整個行為鏈及對公共安全、秩序造成的後果。

“個人矛盾不允許任何人拉人到他人住所或工作場所施壓。

當網絡衝突演變成現實生活中的擾亂行為時,法律責任也會改變。”他強調道。

據盛律師稱,要適用刑法第318條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規定,司法機關必須證明該行為已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評估將基於多種因素,例如是否引發人群聚集、是否干擾生產、經營活動、阻礙交通、是否引起民眾恐慌等……

除了後果,實施方式也是重要因素。如果事先有準備、選擇地點、召集多人同行、分工角色、持續挑釁或利用直播作為施壓工具,這些情節反映了行為的主動性和危險性。

如果有證據認定某人慫恿他人擾亂秩序,這還可能屬於適用刑法第318條更重刑罰的情節。

據阮德盛律師稱,目前常見的誤解之一是認為只要直播就會按某一特定罪名被處理。

事實上,侮辱他人罪、誹謗罪和擾亂公共秩序罪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完全不同。

如果行為主要是為了貶低、嚴重侮辱特定個人的名譽、人格,則可考慮是否構成侮辱他人罪。

如果行為人捏造或傳播自己明知虛假的信息,以侮辱他人名譽、威信或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則可能被追究誹謗罪。

而就擾亂公共秩序罪而言,重點不再是個人名譽,而是該行為是否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根據事態發展,還可能出現其他罪名的特徵,如威脅殺人、故意傷害或毀壞財產。

如果一人實施了多個獨立行為,且每個行為都構成犯罪,則可能被同時追究多項罪名。”盛律師分析道。

社交網絡並非“法律豁免區”

阮氏雪律師提醒說,社交網絡並非許多人誤以為的“法律豁免區”。

影響力越大的人就越要謹慎,因為每一句話、每一個行動都可能迅速傳播並影響許多人。

“創作內容不能以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煽動人群或將個人矛盾變成擾亂秩序的事件為代價。

一個視頻片段可能獲得數百萬次觀看,但如果越過法律界限,付出的代價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她說道。

慶斯凱案仍在調查中。然而,從法律角度看,這位女律師認為,該案也表明當網絡矛盾被推向現實中的擾亂行為時,從一次直播到刑事案件之間的距離可能會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