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德勝中將認為,研究創新領域存在客觀風險,如自然災害或經濟波動,需要有法律框架保護企業家和企業敢於大膽嘗試。

8月4日,國會分組討論關於處理國有經濟、私營經濟及科技創新、數字化轉型領域違法行為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

陶德勝中將,Viettel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評價該決議是重要一步,有助於解決自政治局第57號決議頒佈以來的許多瓶頸。

作為一家科技領域國有經濟集團的代表,他同意研究對企業存亡的重要性。他說:“如果企業不重視創新和應用科學技術,就不可能有新產品,沒有競爭力,必然失敗。”

深入討論草案第5條內容,代表陶德勝對第3點表示擔憂,該條規定投資和科技活動必須“已完成並帶來社會經濟效率”才被考慮適用特殊政策。

越南需要建立保護科技企業免受“必然風險”的機制

他認為這一條件無意中造成過於狹窄的限制,不符合實際。在商業和科學研究中,風險是必然因素。他分析道:“有些項目因自然災害或經濟波動等客觀原因無法完成或無法立即見效。”

基於實際情況,他建議調整規定,使其更具包容性,涵蓋因客觀因素而未能達到目標或未產生預期效果的項目。考慮的條件是,該單位必須及時採取減輕損失的措施,或者這些損失已通過企業整體經營業績中其他項目的利潤彌補。

陶德勝強調,這一精神完全符合關於發展國有經濟的第79號決議,即基於整個時期評估結果,而不是單獨評估各部分。擁有這樣的法律保護框架,將有助於企業家和企業更加大膽、堅定地發展國家經濟。

決議草案明確規定了保護“合理風險”而非“故意違規”的理念,代表們對此進行了討論。胡志明市巴斯德研究所所長阮武忠教授高度評價這一原則,同時分析需要澄清一些概念,並建議設立專業評估委員會。

在第4條第2款中規定:“共同利益是國家、民族、社區、行業、領域、地方、機構、單位、企業的利益……”阮武忠認為這是“需要修改的地方”,因為如果“企業利益”默認也是“共同利益”,那麼幾乎所有商業決策都可以被論證為為了共同利益。

該代表認為,確定是否為了共同利益,必須基於決定或實施行為時的信息、條件、環境及合理認知能力,而不能僅依據事後結果。

此外,他還對獨立評估機制表示擔憂。這是組織實施方面的重大空白。草案未明確誰有權確定“為了共同利益”、“社會經濟效率”、“技術風險”、“可克服性”等。

草案目前授權機構負責人評估效果和可克服性。他表示:“我認為這還不夠,尤其是涉及數千億越盾或非常複雜技術的案件。”基於以上分析,該代表建議增加獨立專業諮詢委員會機制,由經濟、金融、技術、法律及相關行業專家組成。

委員會的結論不取代訴訟機關的決定,但必須作為專業依據予以考慮。這既保護創新者,也保護調查員、檢察官和法官在適用新政策時的權益。

中央內政委員會主任黎明智指出,該決議最重要的目標是減少刑事處罰,為創新主體創造安心心理,促進發展資源。

科技領域變化非常快,有時法律跟不上或規定重疊。因此,決議草案補充了“風險分擔”和“寬容失敗”條款,鼓勵為發展目標而積極創新、敢想敢做,同時不含腐敗因素。

該決議具有2-3年的過渡性質。黎明清表示,此後政府需要向國會提交完整修訂《刑法》、《預防反腐敗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監察法》和《國家審計法》。這項特殊決議僅基本解決部分情況,為幹部實施新政策創造安心環境。他建議起草和審查機構採納意見以完善草案並提交國會。

8月5日,國會將聽取關於基層調解法(修正案)的說明;關於修改補充越南勞動者按合同出國工作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出版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建築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越南國家銀行法、反洗錢法和信用組織法若干條款。

隨後,代表們分組討論基層調解法(修正案);出版法修改補充法;越南勞動者按合同出國工作法修改補充法。

下午,代表們在會場討論《投資法》中附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修改補充法草案和《海關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

山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