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尚未有替代的管理方式,取消無人機經營條件可能造成法律空白或降低國家管理效力,據代表鄭春安稱。
8月5日下午,國會討論《投資法》第六條和附錄四的修正補充草案。政府提議將58個行業剔出有條件投資經營目錄,並修改16個行業的規定。
草案對無人機及相關裝備、設備的進口、暫進再出、暫出再進活動適用條件。研究、製造、試驗、維修和保養活動也被保留在目錄中,但無人機、發動機、螺旋槳及相關設備的經營被提議取消條件。
代表鄭春安,負責國防、安全和對外事務委員會,認為這種設計在管理邏輯上尚未統一,因為進口也是經營活動的一個環節。如果無人機因涉及國防安全在進口時仍需滿足條件,起草機構需要解釋為何該產品在國內的經營、分銷和轉讓不需要條件。反之,如果專門法律足以管理整個過程,政府也必須說明為何繼續對進口環節適用條件。
據安先生稱,保留或取消經營條件必須基於整個過程的風險評估,不應在未弄清它們之間聯繫的情況下選擇個別環節。因此,需要繼續將進出口、經營、研究、製造、試驗、維修和保養無人機這三組活動納入有條件投資經營目錄。
代表還建議政府對從進口、經營、分銷、維修、改裝到使用的每個環節進行充分風險評估。在此基礎上,條件應統一設計,既落實削減政策,又不造成管理空白。

據安先生稱,無人機是高度兩用產品。同一設備可用於生產、農業、物流、救援救災,但如果被錯誤使用或改裝,也可能直接影響國防、安全、航空安全和社會秩序。
代表認為不必保留現有的條件和方式,規定可以簡化或從事前檢查轉為事後檢查,但政府必須明確替代機制並充分評估影響。
如果尚未有替代管理方式,取消經營條件可能造成法律空白或降低國家管理效力。代表建議在放寬涉及戰略資源、關鍵基礎設施或兩用產品的行業條件前,補充評估其對國防、安全和國家安全利益的影響程度的標準。
在談及修改《投資法》的總體觀點時,安先生贊同削減58個行業和修改16個有條件經營行業。這是強有力的改革步驟,有助於降低合規成本,為民眾和企業創造便利。
然而,削減需要“準確到位”,不應只設定減少數量的目標。對於每個被剔除出目錄的行業,政府需要解釋為何不再需要經營條件,以及國家將使用何種工具進行管理。起草機構還必須評估這一變化是否真正降低企業成本,還是僅僅將條件從法律轉移到法令、通知或其他行政程序。
“投資經營條件只是一種管理工具,而不是管理目標。如果有更有效的工具,完全可以廢除。”他說,認為體制改革就像手術。重要的不是切多切少,而是切對地方、對症、適時;切是為了讓身體更健康,而不是為了製造運行中的空白。

此前在組討論中,越南人民軍總參謀長、國防部副部長阮新剛大將也建議繼續管控無人機經營活動,因為該類型直接影響國家安全。
據剛將軍稱,如果發動機、螺旋槳和零部件不受控制,經營機構可以進口各個部件然後組裝成無人機,成本不高。該設備可能導致航空安全失控或被用於恐怖主義目的。
2025年6月,一架無人機出現在清化省壽春機場飛行區,導致機場暫停運營。兩架從胡志明市飛往清化的航班被迫改降內排機場和榮市。此前2025年上半年,內排機場記錄了三起無人機、航拍機侵入飛行區事件;2024年也發生了4起。
山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