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關檢驗:如何防止一批貨物被取樣兩次?

越南國會代表阮玉山——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專職委員在接受《年輕人報》採訪時表示,修改《海關法》以大力推動數字化、人工智能和數據應用具有重要意義。

因為將管理重心從逐批查驗轉向按主體和數據管理,以及有關分流的條款,都有利於企業。

然而,阮玉山認為,對貨物質量進行管控是必要的,但法案需要保留政府第08/2015號議定第29條第5款的精神,該條款詳細規定了《海關法》若干條款的執行措施,並將相關規定法律化。

風險與手續可能增加

* 不少意見擔憂,海關檢驗的規定是否會增加海關管理和管控措施?您對此有何看法?

——從本質上講,這一活動並不新鮮,但按照草案目前的寫法,有可能演變成一種新的管理措施。

目前,海關部門正運營5個符合ISO 17025標準的實驗室,根據政府第08號議定開展工作,檢驗是在其他方式無法解決問題時採取的輔助措施。

越南海關檢驗:如何防止一批貨物被取樣兩次?

但草案規定‘確定需要海關檢驗的進出口貨物’,則將檢驗從最後手段擴大為一項獨立、無條件、不受限制的權力。

這令我擔憂,因為除了海關文件審查、實際查驗和專門檢查之外,可能還會增加一層檢查。

這一問題已被國會代表提出,財政部也已接受並研究建議刪除相關第4條第27款和第16b條。我贊同這一處理方向,但需要立刻在法律草案中將其法律化。

* 那麼,適用上述規定可能帶來哪些風險?

——正在設計的規定沒有任何時間節點,而現行《海關法》規定,應在‘收到鑑定結果之日’起30天內確定正式稅額。

草案提出‘海關檢驗結果通知’,而不是‘鑑定結果’,但沒有修改海關辦理手續的期限規定。

草案還規定檢驗服務於‘執行貨物管理政策’。或者,第16b條規定的‘技術標準’一詞與《產品、貨物質量法》和《計量法》規定的質量檢驗存在重疊。

這樣,同一批貨物可能會被兩個機構抽取兩次樣本,違背第68號決議關於終止重複檢查的要求。

草案未規定由誰承擔重新評估和補充評估的費用。而對企業來說,最大的成本不是檢驗費用,而是倉儲費、堆存費、交貨延誤,尤其是對農產品、水產品、化學品和易過期商品。

我要強調,事後查驗並不意味著完全取消口岸檢查。對於有明顯違規跡象的貨物,仍必須攔截。問題在於觸發條件必須嚴格,一旦觸發,必須有時間約束和放行貨物的機制。

如何避免濫用、減輕手續負擔和風險

* 您有何建議,使進出口貨物在進行檢驗時不給企業造成手續負擔和風險?

——我認為應著力於三項改進。

‘草案為企業設定新義務,就應為管理機構設定相應的限制。有標準、有時限、有獨立質疑機制,檢驗才能成為服務於通關的技術工具,而不是成為新的壁壘。’

(越南國會代表阮玉山)

即海關在最後一步選定的鑑定機構必須獨立。通知必須明確依據和理由。海關承擔鑑定費用,並在最終結果相符時支付相關費用。

與此同時,需要修改規定,以便在等待結果期間也能放行貨物,並審查時限規定,避免出現空白。應將結果通知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價值法律化。

補充不重複檢驗的原則,即已有檢測結果、符合性認證的貨物不再進行檢驗。需要制定過渡條款,因為目前規定了6種情形,但不包括這種情況;如果遺漏,使用舊結果的企業將不得不從頭再來。

在8月5日的討論會上,越南財政部部長吳文俊表示將最大限度吸收各方意見。

其中,決心‘從管理思維向服務思維強力轉變’,最大程度降低合規成本,加快推進行政手續改革,特別是應用信息技術建設數字海關、智慧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