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已頒佈第283/2026號法令,規定對勞動、社會保險以及越南人按合同出國勞務領域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該法令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規定了扣留勞動者證件、文憑、證書或發放低於標準的試用期工資等行為的處罰措施。
對性騷擾行為的處罰
據此,對在工作場所實施性騷擾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行為,處以1500萬至3000萬越盾罰款。關於整改措施,規定要求違規者必須在居住地、工作場所或大眾媒體上公開道歉,除非受害者不要求。
此外,家庭幫傭的僱主如果虐待、性騷擾、強迫勞動或對勞動者使用暴力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將被處以5000萬至7500萬越盾罰款。
企業如對1個月以上的工作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與受委託代表18歲以上群體從事季節性工作的人員不簽訂書面合同,將視受影響勞動者人數被處以200萬至2500萬越盾罰款。
扣留勞動者身份證件、文憑、證書原件,或在未經法定代表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與15至18歲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行為,將被處以2000萬至2500萬越盾罰款。除行政處罰外,企業還必須歸還所扣留的證件,並與勞動者簽訂正確類型的合同。
如果強迫勞動者在履行合同時繳納金錢或財產作擔保,企業必須全額退還所扣留的金錢和財產,並按處罰時國家商業銀行最高的無期限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由此可見,第283/2026號法令基本繼承了現行處罰框架,但補充了後果整改措施。例如,違規者必須就性騷擾行為公開道歉,或企業須歸還文憑、證書。

對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處罰
新法令還規定,對期限不超過1個月的勞動合同進行試用,或未嚮應聘者通報試用結果的,處以50萬至100萬越盾罰款。
其次,以下行為將被處以200萬至500萬越盾罰款:對同一工作多次要求試用、超過規定延長試用期、支付的試用期工資低於約定或低於該工作工資的85%等。除罰款外,企業還須向勞動者全額支付工資或按規定簽訂合同。
此外,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書面通知勞動者,可能被處以100萬至300萬越盾罰款。
在解除合同時未足額支付權益、不支付離職補貼或失業補貼、不辦理社保和失業保險繳費時間確認手續,或不向勞動者歸還證件等行為,將被處以100萬至2000萬越盾罰款。
除行政處罰外,企業還須足額補發所欠補貼及相應利息,辦結保險手續,並按規定向勞動者歸還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