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阮功龍認為,已超過徵兵年齡但未被選中入伍的人應被允許捐款建設國家,並將此視為公民的榮譽和責任。
8月4日上午,在國會就修改補充九部軍事國防法律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進行小組討論時,國會代表、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專職委員阮功龍建議建立機制,讓未入伍的公民通過其他形式為國家做貢獻。
阮功龍在接受《越南快訊》採訪時表示,這項政策可以激發奉獻願望,同時為建設和保衛祖國籌集更多資源。然而,捐款僅適用於超過徵兵年齡之後,而不是替代或逃避兵役的方式。
– 關於替代兵役的提議曾在制定2014年《兵役法》時提出,但因擔心有條件的人可以用錢代替入伍而未獲共識。您為何認為現在需要重新提出這一問題?
– 我認為當時未能達成共識,是因為捐款與服兵役之間的界限未得到明確,導致人們擔心經濟條件好的人可以交錢了事。
每年,全國有數百萬公民處於徵兵年齡,但只有一部分人被選中服兵役或參加人民公安。因此,直接在軍隊和公安中服役的人數僅佔同齡青年的一小部分。
在多次接觸選民時,尤其是參加入伍節時,我多次聽到這樣的問題:沒有被選中入伍但仍想為建設和保衛國家出力的人可以做什麼?
這個問題讓我深思,因為背後不僅是一個政策問題,更是許多人的愛國之心和奉獻願望。作為國會代表,我想把這一願望轉達給有關部門研究。
本次提議的關鍵在於,捐款僅在公民超過徵兵年齡後才可以進行。這不是替代兵役的方式,而是為那些尚未在軍隊或公安中直接服役的人提供更多為國家做貢獻的機會。

– 未被選中入伍的人仍在勞動、納稅併為社會做貢獻。為什麼他們還需要以物質形式承擔另一項責任?
– 勞動和納稅是所有公民的共同責任。我的提議考慮的是另一個層面,即當民眾沒有機會入伍時,為他們創造直接為建設和保衛祖國做貢獻的更多形式。
目前,未服兵役的人可以參加常備民兵或在國防經濟團工作,尤其是在偏遠、邊境和條件特別困難的地區。
我曾遇到許多熱心在國防經濟團工作的年輕人。有人剛大學畢業就願意去艱苦的地方。他們把這視為榮譽、責任以及直接為建設和保衛國家出力的機會。
然而,並非所有人都有條件參加這些力量。許多人在機關、工廠、企業工作,有知識、收入,也有奉獻意願,但目前沒有合適的形式。
因此,除了勞動力貢獻之外,還可以研究增加物質貢獻形式,其中包括金錢。目標不僅僅是籌集資源,還要創造機會讓每位公民以適合自身條件的方式表達對國家的榮譽感和責任感。
無論採用何種形式,最重要的原則仍然是不能讓捐款變成替代兵役或參加人民公安義務的方式。
– 您提議只在超過徵兵年齡後捐款,但有什麼機制可以區分沒有機會入伍的人和試圖拖延、逃避以等到可以捐款年齡的人呢?
– 首先,處於徵兵年齡的公民仍須完成登記、體檢和應召。任何逃避行為都必須依法查處,不能等到超齡後再用錢來替代未履行的責任。
現行法律規定徵兵年齡為年滿18歲至25歲。因就讀大專、大學而獲緩徵的人,可徵召至27歲。因此,我建議捐款應在27歲之後才開始。
適用範圍必須嚴格界定。即已超過徵兵年齡、從未服過兵役或參加人民公安、未參加常備民兵或未在國防經濟團直接任職的人。
管理機構還必須依據每個人的登記、體檢和履行義務的情況。曾不服從徵召令或有逃避行為的人,不能被視為願意但未被選中的人。
政策界限必須明確:27歲之前,公民必須準備服兵役;之後,如未被選中且未以其他形式做貢獻,才可以捐款建設和保衛國家。
規定越明確,越能限制處於徵兵年齡的人利用政策交錢代替入伍或逃避義務的風險。

– 如果立法,您認為捐款是自願權利還是強制義務;繳費標準和持續到40歲的期限應如何設計,才不會增加負擔,尤其是對低收入者?
– 我的提議只是提出了為沒有機會入伍的人建立一種貢獻形式的原則。在考慮立法時,主管部門必須研究並明確捐款按何種機制進行,同時具體規定對象、期限和標準。
我認為,貢獻期限可以是從27歲到40歲,與預備役動員年齡掛鉤。這也是大多數公民已就業、收入相對穩定並且可以用自己創造財富做貢獻的階段。
具體繳費標準必須仔細計算,可依據基礎工資、生活水平和民眾實際能力。不能定得太高或過於僵化,因為每個人和各地區的經濟條件差異很大。
政策還必須考慮到弱勢群體、優撫家庭、困難人群或居住在偏遠山區、海島的人。目標不是增加財務負擔,而是幫助每個人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做貢獻。
由於27至40歲從未入伍的男性公民人數眾多,這一機制可以為建設和保衛祖國帶來可觀的額外資源。但更大的價值在於喚起這樣的意識:保衛國家不僅是直接身穿軍裝者的責任。
從與選民接觸的實際情況看,我深切感受到越南青年的自豪感、責任感和奉獻渴望。如果設計嚴密、透明,並且絕不取代入伍義務,我相信這項政策可以得到社會共識。
武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