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0日下午,在國會會場討論《國家賠償責任法》若干條款修正補充草案時,許多代表聚焦於如何更準確地確定賠償標準,特別是對受害者的健康和精神的損害。
不應讓重傷者適用統一的賠償上限
代表阮氏燕兒(永隆省)認為,草案在將精神損害標準定為按基礎工資計算方面已有所調整,這有助於計算透明,並能在基礎工資變化時自動更新。
然而,草案第27條第5款規定,健康受到侵害時的精神損害賠償不超過50個月基礎工資,這對於健康受損嚴重的情況(如勞動能力下降81%以上或終身殘疾)仍然偏低。
為此,該代表建議研究按傷情比例分類。對於健康損害達81%以上的情況,精神損害賠償上限可提高至80-100個月基礎工資,以確保賠償標準與損害更加相稱。

同樣關注這一規定,代表石福平(永隆省)認為,需要明確的不僅是50個月基礎工資的上限,還有在1至50個月之間確定賠償金額的標準。
據他稱,按基礎工資調整可使賠償金額隨時間變化,但仍未解決一個問題:不同健康受損程度的人如何確定賠償標準?
實際上,數月後能夠恢復的人與癱瘓、喪失勞動能力或無法自理的人,不能僅用“健康受損程度”這一統一標準來衡量。
該代表引用現行關於確定身體損傷百分比的規定,並建議法律草案或指導文件更明確規定確定賠償標準的標準,如身體損傷比例、損傷的性質和長期程度、勞動能力下降程度、自理能力及定期健康護理需求。
他認為,可以研究按損傷程度分組來確定賠償範圍,但不一定必須寫入法律。這樣做有助於確保不同受損程度的人獲得相應的賠償。
修法必須以人民權益為中心

司法部長黃清松在國會作解釋時表示,本次修法的核心觀點是將保護人民、保護反腐、反浪費、反消極鬥爭者的方向制度化。
同時確保法律體系的同步性和統一性,並克服《國家賠償責任法》與新頒佈的專門法律之間的重疊。
部長表示,一個重要要求是以人民為中心,將人民的權利和利益放在核心位置,以人民滿意度作為衡量法律效果的標準。同時,還要求推進行政改革、數字化轉型,並保護敢想、敢做、敢擔當的幹部。
此次修改允許其他法律就國家賠償責任範圍作出規定,以解決《國家賠償責任法》與一些專門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例如,2018年《舉報法》對某些情況下的賠償責任規定與現行法律不同。
如果將這些規定全部納入《國家賠償責任法》,可能導致同一內容出現在兩部法律中,同時在新專門法律出臺時,該法不得不持續修改。
部長認為,政府提交的方案有助於《國家賠償責任法》發揮框架法作用,既確保穩定性,又能在國防、安全、投資、土地和稅收等特殊領域調整政策時具有靈活性。
關於稅收領域的賠償責任,部長認為,援引《稅收管理法》將確保法律的一致性,解決實際難題,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當賠償範圍更廣時,稅收管理機關和公務員的法律責任也隨之增加,從而激勵減少主觀錯誤。
針對援引可能難以確定違法行為的問題,黃清松先生解釋說,賠償責任僅在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或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並造成損害後產生。這是國家賠償機制的先決條件。
“這是討論中意見分歧很大的問題”,黃清松先生表示,司法部將繼續與審查機構深入配合研究,並向政府報告。如果意見仍不一致,最終方案將由國會審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