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劉氏翠恆建議不調解家庭暴力、侵害兒童和販賣人口案件,以免拖延採取司法措施保護受害者。

8月10日上午,在就《基層調解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見時,富壽省國會代表團成員、雒鴻劇院職員劉氏翠恆認為,可調解案件的範圍尚未明確規定。

草案不允許對必須追究刑事責任或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調解,但又規定調解不能替代這些處理措施。翠恆女士認為,上述兩項內容可能導致不同的理解和適用。

事實上,一些遭受嚴重暴力、侵害的婦女和兒童案件仍被基層政府以“以和為貴、關起門來互相包庇”的心態進行調解。這導致施暴者繼續挑釁,受害者長期受到傷害,而緊急保護措施卻遲遲未能實施。

翠恆女士建議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調解家庭暴力、侵害兒童和販賣人口案件;不得利用調解來拖延保護受害者的司法措施。

越南國會代表建議禁止調解家庭暴力行為

司法部長黃青松在解釋時表示,基層調解旨在解決矛盾、糾紛,不適用於必須予以刑事或行政處理的行為。草案規定了總原則,可調解的各類違法行為將在法令中予以明確。

據部長介紹,對於有違法跡象但危險程度較低、尚未達到行政處罰或立案追訴標準的行為,仍可進行調解。其中,一些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違法行為,鼓勵通過調解來防止再次發生並修復關係。

草案還要求調解員在發現嚴重行為、威脅生命健康或涉及國家秘密時立即停止調解。該規定旨在防止調解成為以其他強制措施替代違法行為處理的途徑。

黃青松表示,起草機構將吸收代表意見,繼續審查草案,並在指導文件中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擔心在線調解引發新矛盾

草案允許以現場、在線或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調解,並需各方參與。現行法律主要規定以面對面口頭方式進行調解,且各方均需到場。

林同省公安廳副廳長、國會代表黃玉廉贊同補充在線形式,因為這有助於在家庭成員分散各地、無法共同返回當地時解決糾紛。然而,這種方法也存在洩露隱私和引發新矛盾的風險。

越南國會代表建議禁止調解家庭暴力行為

他舉例說,一方可能使用其他設備秘密錄音錄像,隨後剪輯併發布到社交媒體上。當事人的圖像、聲音、財產信息或糾紛原因可能被留存、傳播而參與者毫不知情。

“在村裡或居民小組的會面中,調解員可以看到房間裡的人。但在線調解時,無法默認知道誰在屏幕後面,誰在錄音錄像,數據將被傳到哪裡,”他說。

該代表建議,在線調解只有在各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參與者必須被核實真實身份,並清楚知道誰在接觸談話內容。

對調解過程進行錄音、錄像、複製、保存或向他人提供調解內容,必須經各方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些活動還必須遵守個人數據保護和信息安全的規定。

國會預計於8月24日表決通過該法律草案。

山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