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1日上午,越南國會討論《城市發展法》草案。主持會議的國會副主席阮克定表示,這是一部新法律,內容重要,因此國會安排用一上午進行討論。
在50名代表報名發言的情況下,他建議每人發言不超過5分鐘,而不是規定的7分鐘。
各位代表都贊成頒佈該法律的必要性。許多意見認為,這是及時將越共中央政治局關於在新時期建設發展胡志明市的第09號決議,以及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和黨關於城市發展的重大主張制度化的緊迫要求。
為城市治理與發展形成新的制度框架
同奈省代表鄭春安指出,該法案不僅是將一些經實踐檢驗的特殊機制和政策法律化。更重要的是,法案為城市治理與發展形成了新的制度框架。
即從管理轉向創造發展;從各地必須“要”特殊機制,轉向強有力、穩定、透明和負責任的權力下放。
就一些具體內容提出意見時,鄭春安認為,草案規定的範圍相當廣,其中規定適用於胡志明市和作為特別都市的城市、尚未成為特別都市的城市、特別經濟區以及有特別經濟區的地方。
同時,授權政府規定對尚未成為特別都市的城市、特別經濟區和有特別經濟區的地方的具體適用範圍。
他表示贊同這種開放性做法,但建議進一步明確該法律的內涵。如果這是《城市發展法》,就不應僅限於將胡志明市的特殊機制法律化,然後讓其他地方部分適用。
相反,應朝著一個關於城市發展和治理的通用制度框架發展,該框架具有分層,符合每個城市的規模、位置、作用和管理能力。
“已在胡志明市、河內得到檢驗且具有普遍性的機制,應逐步成為符合條件城市的共同政策,而不是每個地方繼續要申請一項決議或單獨機制。因此,他建議法案更明確規定適用層級、條件、原則和限制,避免出現法律已經開放,但地方仍要等待政府決定自己適用哪種機制的情況。”鄭春安說。
他還建議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對同奈省的適用機制。因為越共中央政治局的決議已確定同奈省在投資、財政、預算、土地、規劃、城市、科技、改革創新、人力資源等多個領域可以適用與胡志明市類似的一些特殊機制和政策……
特別是決議確定了將在《城市發展法》草案中審議和具體化的具體內容……

建議增加兩道控制閘門,解除進展緩慢項目
就法案中解除進展緩慢項目提出具體意見時,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表示,這是大量資源正被凍結,土地未得到有效利用。將這一規定納入草案是必要的做法。
然而,他認為需要增加兩道控制閘門。第一道是,當允許項目繼續時,必須審查並確定關於土地的全部財政義務以及因調整、繼續項目而產生的義務。
這確保國家不流失收入,但也不重新確定已經合法履行的義務。不能讓釋放資源的機制成為將項目拖延產生的利益合法化的機制。
第二道是,對於土地價值、公共資產或財政義務龐大複雜的項目,在決定前需要進行跨部門評審。
他還建議重新考慮截止日期為2036年12月31日。因為一個處理積壓問題的特殊機制如果長達10年,將降低緊迫性,並可能繼續造成等待心理。
關於選擇戰略投資者,阮玉山認為目前草案的設計尚未確保實質性競爭。
目錄中的項目規模從8000億至75萬億越盾,需要時間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安排資金,但第二名投資者提交文件的期限只有7天。
形式上雖是競爭,但實際很難有多個投資者有足夠時間準備。而且,評分標準是在已接收文件後才發佈的。
為此,他建議在接收文件前,在國家招投標網絡系統上公開項目目錄和評分標準,同時大幅延長接收期限。對於大型項目,可以考慮至少45天,以確保實質性競爭。
他強調,需要控制的不是投資者能否被稱為戰略投資者,而是選擇過程是否真正競爭、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