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債權人到‘勒索財產’者:在越南如何依法討債?

律師裴國俊(胡志明市律師團)認為,需要明確區分討債權利和討債方式。對於真實、合法且已到期的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方償還。

然而,這一權利並不意味著可以使用一切手段強迫債務人還錢。經營討債服務是被禁止的行業。因此,債權人不應該僱傭組織或個人提供討債服務。

如果被僱傭方使用非法手段追討款項,債權人也可能根據參與程度被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禁止討債服務並不意味著喪失合法追討債務的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付款、協商、調解,委託律師或代理人進行符合法律的工作。

同時,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當判決、裁定已生效而被執行人未自願履行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民事執行機構組織執行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債務人拖延、逃避,債權人需要固定證據,如合同、借條、轉賬憑證、短信,發送要求付款的書面文件並規定具體期限。

如果仍不償還,應儘早起訴,以免影響時效和財產回收能力。如果有轉移財產的跡象,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採取臨時緊急措施,如凍結賬戶或禁止轉移財產。

如果借款人有欺詐跡象以侵佔財產,債權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交控告書及材料、證據。

裴律師提醒債權人絕不要威脅、侮辱、聚集施壓或對借款人的親屬施加壓力。法律保護合法的討債權利,但不保護非法的討債方式。

需要更有效的債務回收機制。

鑑於許多債權人因不滿而選擇非法討債方式,律師陳高大奇軍(同奈省律師團)認為,嚴厲打擊這些行為是必要的,以保障法律和治安秩序。但也要認識到為什麼許多債權人不起訴而選擇風險更高的方式。

根據陳律師的說法,原因往往源於對複雜訴訟程序的恐懼,處理時間長,等到有判決時,債務人已經沒有財產可執行。因此,除了處理非法討債行為外,國家需要建立足夠快速有效的合法債務回收機制。

首先,可以研究合法的債務回收輔助服務以取代僱傭討債。符合條件的律師或組織可以在明確的界限內代表債權人進行協商、要求付款和辦理法律手續,絕不威脅、強迫。

對於有合同、借條、轉賬憑證且已到期的債務,需要研究簡化訴訟程序或“支付令”機制。如果借款人不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還款義務應儘快確認,以轉入執行階段。

法院也應在有證據顯示債務人正在隱匿、轉讓或轉移財產時,及時採取臨時緊急措施。同時,需要提高執行效率,尤其是核實賬戶、房地產、車輛、收入及需要登記財產的能力。

目前,債權人在瞭解債務人擁有哪些財產方面面臨許多困難。可以研究一種機制,讓有權限的機構能夠連接和利用賬戶、房地產、車輛及需登記財產的信息以服務執行,但必須確保保密和個人數據的規定。

法律需要區分真正喪失償還能力的人與有條件但故意不還、將財產轉移給親屬或進行虛假交易以逃避義務的人。對於第二類人,需要有足夠強大的法律機制來保護債權人。

陳律師還建議出借人從一開始就通過明確的合同、交付款項的證據、擔保財產和登記擔保措施來進行風險管理。

問題不僅僅是如何討債,而是如何讓合法債務真正得到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