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提議合併《國家預算法》和《公共投資法》

8月19日,受政府總理授權,財政部長吳文俊提交了關於制定《國家預算法》(合併)草案的定向呈文,該法基於合併現行《國家預算法》和《公共投資法》。

合併兩法以建立統一的公共財政管理機制

根據呈文,合併兩法旨在建立同步、統一的公共財政管理機制;最大限度減少各級、各行業的程序、手續、時間和合規成本;有效調動、管理和使用預算資源,服務增長目標。

在法律草案最大限度繼承兩法現行規定的基礎上,規定屬於國會權限的共性、原則性問題,授權政府詳細規定程序、手續及經常變動的各類事項。

據此,草案的修改方向包括將五年財政規劃和預算估算與公共投資計劃合併。

繼承、修改、補充並同步國會、總理及各級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的權限和責任。特別是頒佈、指導標準,組織實施投資項目效果評估,將資金分配到實施組織等。

法律草案還授權政府詳細規定各項內容,以便在調控中保持主動、靈活,如A、B、C類項目劃分標準及調整標準;決定投資主張、決定投資計劃和項目的程序、手續等。修改預算管理的部分內容以滿足實際要求。

越南政府提議合併《國家預算法》和《公共投資法》

大力推進預算使用和資金分配的分級分權

在審查報告中,經濟財政委員會副主任阮友全表示贊同頒佈《國家預算法》(合併)的必要性。然而,合併需要置於革新預算和公共投資管理機制的總體中,克服不足和重疊,以作出統一規定。

確保中央預算的主導作用、地方預算的主動性。大力推進分級分權,並明確劃分權限和責任,遵循“地方決定、地方執行、地方負責”原則,資源管理權下放要與任務相匹配。

繼續完善公共投資管理機制,朝著基於結果和資金使用效率的管理方向。明確規定在經濟社會效益評估基礎上分配資金的原則,明確機構和負責人對投資效益的責任。

對於合併的各項內容,審查機構建議繼續核查和完善關於五年財政規劃和公共投資計劃、預算、分配、下達預算、資金管理和投資目錄的綜合性規定。

大多數意見也同意由國會決定國家目標計劃和重要國家項目的投資主張的規定。

對於A、B、C類項目,授權政府以確保主動性和靈活性。但仍需繼續規定作為確定各機構、組織權限依據的原則和標準。

關於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公共投資支出資金結轉的權限,審查意見認為這一機制符合大力推進分級分權的方向,有助於主動靈活地提高年度公共投資資金計劃的到位率和資金使用效率。

但仍需繼續核查和明確規定適用條件、範圍、人民委員會的責任以及人民議會的報告和監督機制,以確保公開、透明。

統一授權各級政府和人民委員會分配和使用增收款項

審查報告也同意授權各級政府和人民委員會分配和使用增收款項以增強主動性的主張。但需要研究制定更嚴格的適用條件。只有在確定增收節支來源可靠的情況下才能分配使用,避免預支支出預算的情況。

關於公共投資效果的監督和評估機制,這被視為新內容,但需要研究完善,更明確地規定評估指標體系、投資決策機構和投資方的責任、項目完成後的評估和使用機制、結果公開,以及對項目未達目標或效益低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