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9日下午,越南國會繼續在小組討論修改各法律的政策方向:2024年《土地法》、2023年《住房法》和《房地產經營法》。
建議刪除“有期限公寓”概念以避免民眾誤解
在胡志明市小組討論中,代表張氏碧幸表示,“有期限公寓”問題正受到選民和輿論特別關注,尤其是在大城市有購房需求的人。
據張氏碧幸介紹,對每個居民來說,公寓不僅是財產,還是家庭多年積蓄的金錢,是打算長期居住並希望留給後代的地方。
該代表提醒,本次《住房法》草案在第2條中引入了新概念“有期限公寓”,其解釋為根據建設法律確定使用期限的公寓。
“我認為這兩個概念在本質上差別很大”,張氏碧幸在區分“有期限公寓”與2023年《住房法》中規定的“公寓使用期限”時表示。
據她介紹,“有期限公寓”容易被理解為購買的公寓所有權是有期限的,而公寓使用期限則與工程壽命和安全相關。
當按設計使用期限屆滿時,主管機構必須評估工程質量。如果仍然安全,公寓可以繼續使用,“而不是期限一到,民眾就失去那套房子”。
這位胡志明市代表團的女代表認為,草案已有條款規定公寓樓使用期限,依據工程設計使用時間和實際質量、安全狀況。
當公寓按設計期限屆滿且老化時,可按規定進行改造、重建。據張氏碧幸稱,這是“非常合適”的規定,解決了老舊、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寓問題。
她還引用了第21號決議,其中定向對建設商業住宅(主要是公寓)出售的土地長期交付使用;同時規定公寓使用期限按工程建築年限,並與房屋所有者的財產權掛鉤。
“第21號決議也完全沒有提及‘有期限公寓’”,張氏碧幸強調。
因此,該代表建議不要將“有期限公寓”概念納入法律草案,以避免誤解和錯誤適用,同時“避免引起輿論恐慌,給購房者和有意購買公寓者帶來擔憂”。
設計年限屆滿並不意味著所有權終止

持同樣意見的代表阮俊英(芹苴市)表示,“有期限公寓”規定尚未明確區分設計年限、工程實際使用期限和公寓所有權的期限。
設計年限屆滿只是進行質量檢驗的依據,並不意味著工程必須立即拆除或所有權自動終止。
該代表援引《民法典》第158、160、163和237條規定: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且僅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因終止。
“當公寓樓被拆除時,儘管舊建築已不存在,業主與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部分、房屋剩餘價值、獲得賠償、重新安置或接收重建房屋的權利仍應得到保障”,該代表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