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代表:"有期限公寓"规定易让民众认为50、70年后失去所有权

越南代表:

8月19日下午,越南国会继续在小组讨论修改各法律的政策方向:2024年《土地法》、2023年《住房法》和《房地产经营法》。

建议删除“有期限公寓”概念以避免民众误解

在胡志明市小组讨论中,代表张氏碧幸表示,“有期限公寓”问题正受到选民和舆论特别关注,尤其是在大城市有购房需求的人。

据张氏碧幸介绍,对每个居民来说,公寓不仅是财产,还是家庭多年积蓄的金钱,是打算长期居住并希望留给后代的地方。

该代表提醒,本次《住房法》草案在第2条中引入了新概念“有期限公寓”,其解释为根据建设法律确定使用期限的公寓。

“我认为这两个概念在本质上差别很大”,张氏碧幸在区分“有期限公寓”与2023年《住房法》中规定的“公寓使用期限”时表示。

据她介绍,“有期限公寓”容易被理解为购买的公寓所有权是有期限的,而公寓使用期限则与工程寿命和安全相关。

当按设计使用期限届满时,主管机构必须评估工程质量。如果仍然安全,公寓可以继续使用,“而不是期限一到,民众就失去那套房子”。

这位胡志明市代表团的女代表认为,草案已有条款规定公寓楼使用期限,依据工程设计使用时间和实际质量、安全状况。

当公寓按设计期限届满且老化时,可按规定进行改造、重建。据张氏碧幸称,这是“非常合适”的规定,解决了老旧、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寓问题。

她还引用了第21号决议,其中定向对建设商业住宅(主要是公寓)出售的土地长期交付使用;同时规定公寓使用期限按工程建筑年限,并与房屋所有者的财产权挂钩。

“第21号决议也完全没有提及‘有期限公寓’”,张氏碧幸强调。

因此,该代表建议不要将“有期限公寓”概念纳入法律草案,以避免误解和错误适用,同时“避免引起舆论恐慌,给购房者和有意购买公寓者带来担忧”。

设计年限届满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终止

越南代表:

持同样意见的代表阮俊英(芹苴市)表示,“有期限公寓”规定尚未明确区分设计年限、工程实际使用期限和公寓所有权的期限。

设计年限届满只是进行质量检验的依据,并不意味着工程必须立即拆除或所有权自动终止。

该代表援引《民法典》第158、160、163和237条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且仅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终止。

“当公寓楼被拆除时,尽管旧建筑已不存在,业主与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部分、房屋剩余价值、获得赔偿、重新安置或接收重建房屋的权利仍应得到保障”,该代表指出。

(编译:张悦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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