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經營車輛上駕駛員、乘客違規或存在危及安全行為的圖像,將實時傳輸至交通警察局。
越南政府剛頒佈第319號法令,規定公路交通工具上的行程監控設備、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及乘客車廂圖像記錄設備。
根據該法令,運輸經營車輛、牽引車、救護車、公路救援車及內部運輸車輛必須安裝符合公安部長髮布的技術規範的行程監控、駕駛員及乘客車廂圖像記錄設備。這些功能可集成在一個或多個設備中。該規定不適用於執行國防、安全任務的軍隊和公安車輛。
行程監控設備須記錄行程、車速、停車次數及時間、連續駕駛時間。數據將傳輸至服務器,隨後實時傳輸至交通警察局服務器。
對於圖像記錄設備,駕駛員和乘客車廂的圖像須在各種光照條件下持續記錄。乘客車廂內的攝像頭須能記錄上下車人員。設備還必須能夠自動檢測並警告駕駛員及車廂內人員的違法行為或擾亂交通秩序、安全的行為。

圖像數據從設備傳輸至服務器;其中記錄交通秩序、安全違規,駕駛員不安全行為或車廂內人員違法行為的圖像將繼續實時傳輸至交通警察局服務器。這些數據用於交通違規的管理和處理。
該法令還規定了不同類型數據的存儲期限。行程數據在設備上保存30天,服務服務器保存一年,交通警察局保存三年。駕駛員圖像在設備上保存3天,乘客車廂圖像保存10天。駕駛員和車廂內人員違規記錄數據在服務服務器上保存三個月,交通警察局保存三年。
上述期限過後,數據必須刪除或銷燬。若數據正在用於核實、處理違規、解決申訴檢舉或調查,將繼續存儲在交通警察局服務器上。
越南政府嚴禁使用汽車監控設備數據侵犯名譽、人格、私人生活、個人隱私、家庭秘密或組織、個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該法令自2027年7月1日起生效。但強制安裝圖像記錄設備的路線圖按車型分階段實施。自2028年1月1日起,8座以下客運經營車輛、貨運經營車輛(牽引車除外)及內部運輸車輛必須安裝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乘客車廂圖像記錄設備自2029年1月1日起適用於29座以上客運經營車輛,自2030年1月1日起適用於8至29座車輛。
武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