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5日起,因自然災害、火災、交通事故、勞動事故而遇難或死亡的人所獲支持金額將提高,因為社會救助標準提高到54萬越南盾。
第335/2026號法令將社會救助標準提高8%,從50萬越盾提高到54萬越盾。提高的標準是提高因自然災害、火災、交通事故、勞動事故及一些不可抗力情況下的緊急救助金額的依據。
具體來說,因自然災害、火災、交通事故、嚴重勞動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受重傷,必須在醫療機構急救和治療3天以上的人員,將考慮給予至少為社會救助標準10倍的救助。相當於1080萬越南盾,高於現行的1000萬越南盾。
因自然災害、火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處境困難、失去住房且無法自給自足基本需求的人員,將考慮從動員資源或國家儲備中獲得支持,如帳篷、飲用水、食品、被褥、鍋碗、燃料、機動船以及其他一些必需品,以滿足當前和當地需求。

對於因自然災害、火災、疫情、交通事故、嚴重勞動事故或不可抗力原因而死亡或失蹤人員的家庭,喪葬費救助金最低為社會救助標準的50倍,即2700萬越南盾。上述標準同時適用於為無人安葬的死者辦理喪葬的機構或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負責喪葬的個人或組織需按規定格式填寫喪葬費救助申請,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郵局在線提交,或直接到“一站式”部門提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鄉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規定考慮決定費用支持。
貧困戶、近貧困戶、困難家庭因自然災害、火災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倒塌、被沖走、完全燒燬而失去住所的,將獲得建房費用支持,最低為4000萬越南盾。因滑坡、自然災害、火災風險而根據主管機關決定必須緊急搬遷的家庭,將獲得最低3000萬越南盾的救助。最低2000萬越南盾用於支持因自然災害、火災、不可抗力原因而嚴重損壞無法居住的貧困戶、近貧困戶、困難家庭。
該法令還規定了各級緊急救助權限。當在地方發現需要緊急救助的家庭或個人時,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進行核查、彙總名單並決定從地方資源提供救助。如超過鄉的能力,則建議省級根據預算和國家儲備規定提供支持。如超過省平衡能力,則省長(省級負責人)建議向管理國家儲備物資的部門提出請求。
2021-2025年階段,自然災害造成1,280人死亡和失蹤,3,190人受傷;近287,700間房屋倒塌、被沖走,164,700間房屋受損。物質損失總額超過111,900億越南盾。
紅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