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這一進展表明所有指控都必須通過在法庭上公開審查的合法收集的證據來證明。處理犯罪必須嚴格,但也需要客觀、謹慎,並針對不同人有所區別對待。
當證據被公開辯論
值得注意的案例之一是被告武海英。在調查、起訴和審理期間,被告不斷喊冤。辯護律師也多次認為對被告的立案、起訴缺乏依據,存在冤枉和錯誤的跡象。
針對這些觀點,檢察官直接訊問、核查每組合證據,並對辯護內容進行回應。
據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當被告不認罪時,舉證責任必須更加嚴格。每份文件都必須核查,每個矛盾都必須解釋,所有指控論點都必須有依據。
經過訊問和公開辯論,到最後陳述環節,被告武海英承認了犯罪行為,並請求考慮減輕刑罰。
被告阮文松也有類似的變化。在調查初期,由於初始材料不夠紮實,檢察院曾不批准對被告的緊急逮捕。
隨後,胡志明市公安局毒品犯罪調查警察處(PC04)的調查員繼續收集、核查和比對相關證據。當證據體系得到鞏固後,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了以非法買賣毒品罪對阮文松提起公訴的決定和拘留令。
在法庭上,被告松繼續不承認行為。律師也提出許多論點認為指控缺乏依據。
檢察院代表分析了法庭上審查的文件,將被告的陳述與案件經過及案卷中的其他證據進行對照。到最後陳述環節,被告松承認了犯罪行為並請求減輕刑罰。
據公訴機關,被告態度的變化並不是認定犯罪行為的唯一依據。然而,這是在證據以及控辯觀點經過合議庭公開審查和辯論後的一個值得注意的進展。

嚴格但必須有區別對待
檢察院在法庭上的作用不僅體現在證明犯罪行為上。在同一案件中,被告阮氏竹璃、陳進明新和王理永安已承認行為,同時其陳述有助於澄清案件內容。
根據認罪態度、合作程度和每個人的角色,檢察官建議合議庭大幅減刑,考慮對三名被告適用低於法定量刑幅度最低刑期的刑罰。
據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這一建議體現了刑事責任分化的原則。刑罰不僅依據罪名,還必須考慮行為的性質、程度、每名被告的角色以及從重、從輕情節。
有危險行為、頑固或試圖掩蓋犯罪的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相反,如實供述、配合司法機關並有助於查明案件的人在量刑時應得到認可。
據公訴機關,行使公訴權並不意味著不惜一切代價維護起訴觀點。當證據不足時,司法機關必須謹慎;當有充分依據時,必須堅決處理。對於有值得寬大處理情節的被告,檢察院代表也應主動建議合議庭考慮。
通過庭審,檢察官的作用不僅體現在打擊毒品犯罪的堅決態度上,還體現在客觀評估證據、有說服力地辯論以及針對每名被告提出適當處理建議的能力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