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人們對遠程火災報警傳輸系統增加民眾和企業成本的擔憂,越南公安部表示將重新審查、評估以確保效果。
9月4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對修改、補充《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和《消防、救援救護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見。該法律草案預計將在10月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通過。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席潘文邁表示,通過監督,有意見對安裝火災報警傳輸系統的要求表示擔憂。一些意見認為實際效果不高,但可能產生較大成本。他建議對規定進行審查,既要確保消防安全,又不要給民眾和企業增加成本負擔。
公安部副部長阮文訊解釋稱,許多火災被發現較晚,尤其是在夜間人們或場所負責人睡覺時。當職能部門收到警報時,火災可能已蔓延,給滅火、救援和救護造成困難。
目前,許多國家已採用遠程火災報警傳輸系統。越南剛開始部署,根據政府要求,該系統須在2027年7月1日前完善。該模式已在北寧省試點。出現火災或火災跡象時,信號可在幾秒內傳輸到中心,有助於早期發現和處理。
公安部副部長認為,安裝火災報警和傳輸系統不需要過多資金,並且僅對某些類型的建築強制要求。然而,針對提出的擔憂,公安部將重新審查、評估民眾和企業的成本。

根據現行規定,至遲於2027年7月1日,按照第105/2025號法令屬於消防安全管理的機構須配備、連接火災報警傳輸設備與消防和火災報警傳輸數據庫系統。
這些機構包括多種類型,如公寓樓、學校、醫院、酒店、市場、超市、商業中心、服務經營場所、廠房、倉庫、辦公場所及其他有火災、爆炸風險的場所。
建議讓投資者自行驗收消防
法案草案還提出,允許工程在投資者、所有者自行組織消防驗收後投入開發使用,而不必像現在一樣等待專業管理機構檢查並批准結果。
按照現行流程,屬於規定範圍的工程設計、交通工具必須經主管機關進行消防審驗。在建設、安裝或完成後,投資者、所有者組織驗收。專業管理機構隨後檢查並批准結果,之後工程、交通工具才能投入運營。
政府認為,同時維持設計審驗和驗收檢查環節存在重疊內容,給企業造成時間、成本和資源浪費。根據修改方案,管理機構仍對設計進行審驗,但投資者、所有者對驗收負責,並可在完成此步驟後將工程投入使用。國家將重心轉向事後檢查,在工程運營過程中繼續檢查消防安全。
國會副主席阮氏青認為,當責任轉移到投資者身上時,事後檢查機制必須明確並具備實際運作能力。改變管理方式並不意味著國家放鬆管控。
她建議按風險程度進行管理,根據火災、爆炸風險對工程進行分類,並應用數據將檢查資源集中在高風險場所。
國會副主席阮鴻典評價修改方案有助於削減行政手續,為企業與投資者創造便利,但也擔憂若其自行驗收能力不足則存在安全風險。
他建議起草機關嚴格規定投資者、所有者的法律責任以及獨立驗收諮詢單位的能力標準,避免因簡化手續導致消防安全水平下降。
根據現行規定,需要消防審驗的對象主要是大型工程或具有高火災爆炸風險的工程,如7層以上或總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樓、集體宿舍;達到規定規模門檻的學校、醫院;酒店、旅館、機關辦公場所;商業中心、超市、市場以及一些經營易燃商品的場所。
山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