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抽樣審計,10個地方和4箇中央機構的許多離職申請檔案被批准時缺乏依據、對象錯誤或待遇計算錯誤。
內務部剛要求各部委、中央機關和地方對所有已根據第178/2024號法令和第67/2025號法令決定離職並享受待遇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結果須在9月15日前送交內務部彙總並向總理報告。
這一要求是在國家審計署7月31日發佈關於因機構精簡而離職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政策執行情況的第1212號報告後提出的。該報告基於抽樣審計,並非對所有部委、行業和地方的全部檔案進行檢查。通過抽查樣本,該機構指出了10個地方存在的違規和錯誤,包括河內、胡志明市、同奈、林同、多樂、嘉萊、西寧、芹苴、金甌和山羅。
被提到的四個中央機關是政府辦公廳以及教育培訓部、文化體育旅遊部和建設部。
表現優秀者仍獲准離職
國家審計署評價,受檢單位基本主動制定了計劃、安排資源並解決待遇問題,為機構精簡進程做出了貢獻。然而,從制定標準、選擇離職人員到審核檔案和支付環節均出現了錯誤。
同奈、林同、嘉萊和西寧尚未發佈關於選擇離職人員標準的具體指導文件,導致各單位缺乏統一依據來確定誰應該離職、誰有能力需要留任。
河內、胡志明市、同奈、林同、多樂、嘉萊和西寧的一些單位尚未發佈幹部、公務員和職員的評價標準。有的地方雖已發佈,但未徵求領導班子集體意見,或未根據單位職能和特點細化標準。
通過檔案檢查,國家審計署發現,同奈、林同、多樂和嘉萊有98人因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專業標準而被批准離職,儘管連續三年以上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其中同奈43例、多樂45例、林同7例、嘉萊3例。
胡志明市的一些單位也存在類似情況,但報告未說明人數。此外,該市有14個單位對被評為達標但仍有限制的人員,或還有10年工齡且連續三年完成好任務的人員解決了待遇。國家審計署認為,這可能存在處理對象不準確的風險。

許多人被批准離職不符合範圍
國家審計署發現,一些領導和管理幹部被允許離職,儘管單位整合後領導人數並未超過規定限額,即沒有依據確定他們屬於富餘人員。這一群體包括西寧24人、同奈5人、嘉萊5人以及胡志明市2個單位的相關人員。
西寧還為屬於不直接進行機構整合的單位的56人解決了待遇。政府辦公廳有11例類似情況,包括4人屬於未整合的部門,7人在組織有變化但下屬科室仍保留的部門工作。
一些人因健康原因離職,但檔案中缺乏醫療文件、診療信息或專業依據。這一錯誤在多樂發現19例,同奈6例,以及胡志明市6個單位。
同奈有一名公務員或職員未達到學歷標準,但又不屬於精簡對象,卻仍然適用了政策。在河內,一些檔案沒有足夠材料證明離職人員不符合整合後的工作要求或職位標準。
胡志明市有7個單位讓還有5年以上工齡的人離職,儘管編制不足或未超出規定框架。嘉萊為3人辦理提前退休,但未充分核查他們在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的工作年限。
政府辦公廳批准28人離職,但檔案未顯示其近三年任務完成情況。
僅評價申請離職的人
在芹苴和金甌,一些單位沒有對全體幹部、公務員和職員進行評估,而只考慮申請離職享受政策的人員。
具體而言,這種情況發生在芹苴文化體育旅遊廳、衛生廳;金甌省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員會。芹苴的安盛鄉和計策鄉使用年度公務員考核結果作為批准離職的依據。
位於原渭城市的一些事業單位已停止運作,但沒有立即為職員辦理離職手續。富餘人員被轉到文化、信息和體育中心後才享受政策,這不符合內務部的指導。
批准時間錯誤、改變政策組別
多樂有46例在2025年9月1日後獲批離職,不符合政治局、書記處的結論和內務部的指導時限。該省還批准在2025年7月1日之後讓50人在兩級地方政權開始運作時已符合離職條件的人離職,導致他們享受的政策組別發生變化。
其中,33人從辭職離職轉為提前退休;17人從剩餘工齡超過5年至10年的組別轉入剩餘工齡2至5年的組別。報告未說明因改變政策組別而產生的差額。
計算和支付過程中繼續出現錯誤。河內山西坊的一例、同奈文化體育旅遊廳的4人和西寧的2人,在計算作為確定待遇依據的工資時,將一些津貼列入了不符合規定的項目。
西寧為已參加失業保險的16名職員和勞動者多計算了3個月的求職補貼工資;另有3例金額計算錯誤。
教育培訓部辦公廳比退休決定多發了一個月差額,相當於為一人多發了1550萬越南盾。
在芹苴,有一人一次性的補貼按60個月工資計算,價值4.57億越南盾,但與其應享受的期限不符。永州坊的一例也被錯誤計算了按社保繳費年限享受補貼的時間。
芹苴還動用34億越南盾國家預算為5人支付費用,而本應使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
山羅的瓊崖鄉和芒賽鄉發現支付對象錯誤但尚未全部追回。報告未說明剩餘需要追回的人數和金額。
河內有16人自2025年7月1日起獲批退休,但在7月份仍領取工資和社會福利。
超過1400億越南盾無法分配
整合後,同奈省人民委員會辦公室尚未收到2025年上半年在原平福省支出的275.47億越南盾的完整賬簿和憑證交接。這是一筆尚無足夠檔案核查的資金,並非所有金額都被確定為支出錯誤。
林同省的2例也未提供完整檔案作為確定支付費用的依據。
建設部編制的預算不貼近實際,導致總理下達的1402.1億越南盾無法分配。這是尚未分配的資金,並非被確定為支出錯誤的金額。文化體育旅遊部將執行政策後剩餘的經費轉入次年,不符合規定。
根據抽樣審計結果,國家審計署建議總理要求各部委、中央機關和地方對尚未詳細審計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處理錯誤,防止預算損失,並明確相關集體和個人的責任。
隨後,內務部要求各機關對已解決待遇的全部情況進行核查,糾正錯誤並在9月15日前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