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體而言,建設單位違反建設秩序,如施工不設圍擋或雖設圍擋但材料散落、堆放材料不合規定,建造獨立式住宅或其他建設工程的,將被處以300萬至5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須編制經濟技術報告的項目罰款1500萬至2000萬越南盾;對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罰款2000萬至2500萬越南盾。
在施工地點不公開施工許可證最高罰款4000萬越南盾
對於在施工現場不公開施工許可證的行為,獨立式住宅建設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位於古蹟保護一類區、世界遺產區、古蹟保護二類區或世界遺產緩衝區的獨立式住宅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
須編制經濟技術報告的項目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工程罰款3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
對建造獨立式住宅時降低面積指標、建築高度、層數,使其不符合許可證或已審定設計的,最低罰款3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最高罰款1.2億至1.4億越南盾。
對於組織施工時,在對工程進行修繕、改造、遷移或臨時建設中不按已發放施工許可證內容施工的行為,最低罰款1500萬至2000萬越南盾,最高罰款9000萬至1.1億越南盾。
施工不保證安全,造成鄰近工程損壞、倒塌的,處1.2億越南盾罰款。
對於組織施工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措施、不保證相鄰工程安全,造成相鄰工程沉降、開裂、損壞或倒塌,或者導致相鄰工程有倒塌危險但未損害他人健康、生命安全的行為,最低罰款3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最高罰款1.2億越南盾。
未經許可建設最高罰款1.4億越南盾
對於新建工程組織施工不按已發許可證內容的行為,獨立式住宅最低罰款3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建設工程最高罰款1.4億越南盾。對於尚未取得許可證就進行建設的情況,最低罰款6000萬越南盾,最高罰款1.4億越南盾。
該法令還規定了強制補救措施,如強制設置圍擋、收集清理散落的建築材料並恢復受影響區域的原始狀態,強制公開施工許可證,辦理申請許可或調整許可證手續,拆除工程,繳納款項等。
對於建設內容與已頒發施工許可證不符,但依照建築法規不屬於必須調整施工許可證的情形,則不視為不按已頒發的施工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不予以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