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5日下午,國家主席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國家主席關於國會第十五屆會議通過的各項法律的命令,其中包括《建設法》。該法自7月1日起生效執行,除部分規定提前生效(自1月1日起)。
最大限度縮短許可證發放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頒發建設許可證,建設部副部長黎英俊表示,法律規定從準備階段到開工時,國家建設管理機構對每個項目、工程僅進行一次檢查。
據此,已由專業建設機構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工程可免建許可證。
對於其餘工程,法律規定簡化手續,實現全程在線辦理;簡化文件和條件;最大限度縮短許可證發放時間(預計最多7天)。
關於工程建設,法律減少了需進行驗收檢查手續的對象;具體化了開工建設的條件。
法律同時廢除了對企業能力和能力證書的要求;減少了一些不要求個人執業證書的領域。
《建設法》規定了頒發建設許可證的一般原則,其中在工程開工前,投資者必須持有建設許可證,除一些情況外,如國家秘密工程;緊急、緊迫建設工程;屬於特殊公共投資項目的工程等。
規模低於7層、總建築面積低於500平方米的獨立住宅也屬於免建許可證的對象。
然而,此類工程不得位於以下任一區域: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功能區、城市發展區;省、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功能區、農村居民區、城市發展區,國家經濟區、旅遊區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建設區;已有建築管理規定的區域等。
事後檢查工作將如何?
關於免建許可證政策及實施該政策後的檢查工作,建設部代表強調,法律的原則是任何建設工程從準備到施工都必須接受國家管理機構的一次性檢查。
如果工程已由專業建設機構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則無需頒發建設許可證。
該部代表明確指出,其餘情況仍需頒發建設許可證,但相關行政程序和手續將最大限度地簡化。
關於工程開工後的管理,建設部代表確認所有工程(除獨立住宅外)都必須向地方有權限機構通報開工時間。地方有權限機構負責管理建設秩序。
從開工到工程投入使用結束,法律明確了地方國家管理機構的建設秩序管理責任。
該機構將接收開工通知,必須主動從開工到結束進行檢查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