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關於修訂和補充第147/2024號法令關於互聯網服務和網絡信息管理、提供和使用的若干條款的法令草案中值得注意的內容。
具體而言,草案第16條修改了第147號法令第36條第3款,規定社交媒體用戶必須遵守社交媒體服務管理、提供和使用的規定。
允許提供、分享直接指向新聞機構或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作品、原創內容的鏈接(URL);複製、重新發布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必須遵守知識產權法律及相關法律規定。
此外,社交媒體用戶必須對自己在社交媒體上存儲、提供、傳播的內容,以及通過其建立的直接鏈接散佈信息承擔責任。
對於兒童,父母或監護人負責監督、管理兒童訪問和使用社交媒體的內容和時間,使其符合年齡。
可以看出,草案的規定明確了社交媒體用戶在社交媒體上分享新聞信息的權益。
直接引用鏈接與複製、重新發布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
此前,5月,政府已頒佈第174/2026號法令,規定對郵政、電信、無線電頻率、電子交易和信息技術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根據第174號法令,社交媒體用戶如果提供、分享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同意,或未經允許流通,或已有禁止流通或沒收決定的新聞、文學、藝術、出版物作品,將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