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阿玉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爭議財產總值暫計為12.64億越盾。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阿泰也提出了反訴。
要求前妻賠償超過50億越盾
根據法院2025年受理的反訴請求,阿泰要求法院判令阿玉返還163億越盾,他稱這筆錢是他授權阿玉從其名下在各家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中取出的。
同時,他要求阿玉賠償80億越盾,因為他認為阿玉申請臨時緊急措施不當,包括胡志明市第一郡人民法院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臨時緊急措施決定和2016年1月7日作出的臨時緊急措施決定,涉及阿泰在西貢商信銀行(Sacombank)的賬戶。
阿泰要求阿玉支付的金額為243億越盾。
2026年初,胡志明市第二區域人民法院受理了詹國泰的補充反訴請求。
根據補充反訴請求,阿泰要求阿玉就163億越盾賠償自2014年6月14日至2026年1月5日按年利率10%暫計的利息。
阿泰還要求阿玉就80億越盾賠償自2017年4月3日至2026年1月5日按年利率10%暫計的利息,該款項是他支付給裴友峰的,因阿玉申請臨時緊急措施不合法,致其遭受損失。
阿泰要求阿玉額外支付的總金額超過255億越盾。
詹國泰堅稱與阿玉的婚姻是假結婚
在今日的法庭上,武氏紅玉缺席,她有兩名授權代理人參加訴訟。詹國泰到庭。
為審理此案,法院還傳喚了多名有權利、義務的相關人員,其中包括參加訴訟的銀行代表。
在法庭上,詹國泰認為,他與武翠紅玉之間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因此不可能產生夫妻共同財產。
他援引了法院關於不承認外國法院就兩人婚姻關係所作判決、裁定的相關裁定。
阿泰認為,本案屬於民事法律上的財產糾紛,而非夫妻共同財產糾紛。他認為,要被認定為共有人,阿玉必須證明存在出資協議、出資比例、形成共同財產的目的以及對每項財產的共有權。
對於阿玉聲稱有出資的財產,阿泰堅稱,大部分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與土地相附著的財產權證都登記在他名下。
他認為,阿玉或他人代他向投資方付款、還債或轉賬,並不意味著這些人成為財產的共有人。
阿泰還具體陳述了各項財產的資金來源,認為阿玉轉付或代付的款項可能是還債、借款,或應其請求履行付款義務,而不是確立所有權的依據。
據此,阿泰請求不認可阿玉關於確認上述財產為共同財產並要求分割財產的請求。
庭審正在進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