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胡志明市靈春坊公安代表表示,已對T.T.L女士(38歲)作出行政違法處理筆錄,其行為是“故意向有權機關、組織舉報虛假、不實信息”(依據第282/2025/NĐ-CP號議定第8條第3款c項)。L女士將被罰款350萬越南盾。

此前,9月15日,L女士到公安派出所報案稱,她在靈春坊一條路上行駛時,被兩名騎摩托車的年輕男子靠近並逼停。根據報案內容,一名年輕男子將L女士推倒在地,然後搶走摩托車。

在拉扯過程中,此人發現L女士衣袋裡有4200萬越南盾,便搶走後與同夥騎車逃跑。接到報案後,靈春坊公安與相關單位配合組織核實、查清此案。

然而,通過業務措施,公安確定當地並未發生如報案所述的搶劫案。在與公安機關工作時,L女士承認自己編造了遭搶劫一事。

根據L女士的供述,此前這名女子將摩托車送到一家典當行,得到1100萬越南盾。此外,她還拿了丈夫此前交給她保管的4200萬越南盾,用於償還在一家金融公司的債務。

由於害怕丈夫發現典當摩托車和使用上述款項,L女士編造了遭搶劫的故事來掩蓋此事。靈春坊公安已前往L女士典當摩托車的典當行核實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