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庭上,潘功慶承認檢方以其犯有“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提起的起訴認定事實清楚、罪名準確,並無冤屈。
慶供稱,Khanh Super公司註冊地址位於原第一郡範五老街坊,由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兩名出資人,其中慶與黃春雲各出資50%。
據慶稱,由於經營虧損、需要資金還債,慶與雲以及莫哈馬奇·達帕商議,採用欺騙手段向H女士借用或代為出售其邁凱倫650S Spider跑車(估值逾71億越南盾)。
慶與雲商議後將該車典當給Đ.M.H.先生,獲得近20億越南盾。隨後該車又被繼續典當約10億越南盾,借款總額升至約30億越南盾。
關於P先生的Brabus G800轎車,起訴書認定慶與雲提供了Khanh Super公司已購買該車的信息,使P先生信以為真,同意以245億越南盾購買。
在法庭上,慶供稱最初向P先生借用兩輛汽車,用於門店開業期間展示約5天。隨後他歸還了其中一輛。展示期滿後,慶與雲商議將Brabus G800賣掉以償還債務。兩人以手寫文件將該車以245億越南盾出售。然而慶供稱,不知道這筆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
經過庭審訊問,審判委員會認為仍有許多問題尚未查清,遂決定退回卷宗補充偵查。
“豪車大亨”潘功慶今晨出庭
9月17日上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潘功慶(Khanh Supper,32歲)、黃春雲(39歲,正被通緝)、莫哈馬奇·達帕(30歲,安江省居民)涉嫌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