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指導決議涉及國會第29/2026/QH16號決議的適用,即針對各項目和工程中出於經濟社會發展目的、保障國防安全目的且不存在腐敗、發生在2024年8月1日之前的土地違法行為,所採取的專門機制和政策;同時為長期積壓、拖延的項目排憂解難。
有充分依據時可在法庭上免除刑事責任
根據第29號決議,在未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浪費,且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情況下,有權限的訴訟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腐敗;出於經濟社會發展目的、保障國防安全目的;項目、工程已經完成,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且不存在投訴、舉報,或雖有投訴、舉報但相關投訴、舉報已按規定徹底解決。
若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浪費,則須確保上述條件並已全部克服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調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有權限的機關和人員在進行訴訟時,對上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免除刑事責任。
對於這一內容,法官委員會指導稱,在庭審中若認為被告有充分依據屬於上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審判委員會將進行審查並決定對被告免除刑事責任。
對於終止案件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終止案件,法院依據政府、各部委、各行業、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偵查機關、檢察院、法院或其他有權限機關的文件、材料,以確定屬於發生在2024年8月1日之前、不存在腐敗的土地違法行為案件、事件。
法院還審查確定違法行為是否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浪費的材料,若有則須具體確定損害後果。
若有權限機關與訴訟機關之間就損害後果存在矛盾或不清楚的情況,法院依據訴訟機關的結論,或在必要時按規定要求進行財產估價。
此外,法院還審查確定項目、工程出於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國防安全目的,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以及損害後果克服程度的材料。
為克服後果,可最多延期開庭30天
一個值得注意的點是,在審判階段,若被告有充分依據確定屬於第29號決議規定可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則在庭審中,依據克服損害後果的可能性及被告的提議,審判委員會若有依據確定在此期間被告或相關組織、個人能夠克服損害後果,可延期開庭,期限不超過30天。
若認為被告、相關組織、個人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克服後果,但仍屬於可按決議適用機制的情形,法院可中止案件或對被告中止案件。
該決議還要求,提議中止或延期開庭的情形必須有相關材料、證據。
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相關組織、個人須說明導致尚未克服後果的客觀原因,同時證明仍具備克服的可能和方案。
此外,必須有克服後果的承諾書,並附上證明克服能力的材料、證據,以及完成克服工作的方案、路線圖、措施和期限。
由此,該決議還就減輕刑罰幅度與克服後果比例相掛鉤作出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