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发布关于2024年8月1日前土地违法行为审判的新指导

越南发布关于2024年8月1日前土地违法行为审判的新指导

该指导决议涉及国会第29/2026/QH16号决议的适用,即针对各项目和工程中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目的、保障国防安全目的且不存在腐败、发生在2024年8月1日之前的土地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专门机制和政策;同时为长期积压、拖延的项目排忧解难。

有充分依据时可在法庭上免除刑事责任

根据第29号决议,在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浪费,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有权限的诉讼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腐败;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目的、保障国防安全目的;项目、工程已经完成,为地方和国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且不存在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相关投诉、举报已按规定彻底解决。

若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浪费,则须确保上述条件并已全部克服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调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有权限的机关和人员在进行诉讼时,对上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免除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内容,法官委员会指导称,在庭审中若认为被告有充分依据属于上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审判委员会将进行审查并决定对被告免除刑事责任。

对于终止案件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终止案件,法院依据政府、各部委、各行业、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或其他有权限机关的文件、材料,以确定属于发生在2024年8月1日之前、不存在腐败的土地违法行为案件、事件。

法院还审查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浪费的材料,若有则须具体确定损害后果。

若有权限机关与诉讼机关之间就损害后果存在矛盾或不清楚的情况,法院依据诉讼机关的结论,或在必要时按规定要求进行财产估价。

此外,法院还审查确定项目、工程出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防安全目的,为地方和国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损害后果克服程度的材料。

为克服后果,可最多延期开庭30天

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在审判阶段,若被告有充分依据确定属于第29号决议规定可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在庭审中,依据克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及被告的提议,审判委员会若有依据确定在此期间被告或相关组织、个人能够克服损害后果,可延期开庭,期限不超过30天。

若认为被告、相关组织、个人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克服后果,但仍属于可按决议适用机制的情形,法院可中止案件或对被告中止案件。

该决议还要求,提议中止或延期开庭的情形必须有相关材料、证据。

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相关组织、个人须说明导致尚未克服后果的客观原因,同时证明仍具备克服的可能和方案。

此外,必须有克服后果的承诺书,并附上证明克服能力的材料、证据,以及完成克服工作的方案、路线图、措施和期限。

由此,该决议还就减轻刑罚幅度与克服后果比例相挂钩作出了规定。

(编译:张悦;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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