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求保留對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進行強制公證的規定,以預防和阻止產生糾紛、訴訟的風險。

在9月18日的法律專題會議決議中,政府同時強調,保留土地交易強制公證規定還能確保與公證專業法律相適應。

農業與環境部——主持起草《土地法》(修訂案)的機構——被責成吸收上述指示並補充到法律草案中。

現行《土地法》要求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附屬資產的轉讓、贈與、抵押、出資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

然而,8月提交國會的《土地法》修訂草案已不再包含這一內容,僅規定了土地使用權人行使權利的條件,如擁有證書、土地無爭議或爭議已解決、土地使用權未被查封。

越南政府保留土地交易強制公證規定

許多國會代表建議在取消強制公證規定時,應謹慎審議,充分評估社會影響以及可能影響土地交易法律安全的風險。因為公證員除了核實身份和財產信息外,還檢查各方的行為能力、自願性。

《公證法》規定,重要的、需要高度法律安全的交易,必須由法律或法令規定強制公證。因此,如果《土地法》草案不提及,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不同理解且缺乏引證依據。

同時,土地是特殊資產,價值巨大,影響眾多主體和社會利益。從法律中取消強制公證規定,若交易無效或發生欺詐、糾紛,可能導致社會成本增加。

農業與環境部長鄭越雄在解釋時表示,土地交易公證是行政手續,因此不一定必須在法律中規定。這一內容將納入指導實施《土地法》的法令中。

在決議中,政府指出,《土地法》(修訂案)項目特別重要,直接、廣泛影響經濟、政治、社會生活,受到人民和企業的特別關注。

因此,政府要求農業與環境部補充、完善關於框架標準、原則、確定機制、檢查、監督土地價格決定的內容。土地價格政策、國家調節、管理、決定土地價格的作用需要明確。

生產經營、住房開發、出租的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處理地租差額、處理荒地、遲延投入使用的財政機制;確定這些土地類型的具體標準也必須在草案中提及。

起草機構補充了預防腐敗、消極、利用補償、安置、違法建設政策牟利行為的機制;徹底處理積壓、拖延項目的特殊機制。

土地數據庫將盡快完善,按照最大透明原則連接信息,以促進房地產交易。

政府強調,法律草案必須按照一站式、單一窗口原則簡化行政手續;強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一切土地變動。

公安部、農業與環境部、建設部被責成通過VNeID系統就《土地法》、《住房法》、《房地產經營法》項目徵求人民意見。

副總理胡國勇被責成指導完善《土地法》修訂草案。農業與環境部長將受總理授權,代表政府在第16屆國會第2次會議期間簽署關於該法律項目的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