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100萬越盾的合同到逾280億越盾的賠償
根據案卷,位於峴港市梁有慶街的這棟房屋,最初由H.A.Tr.先生(原為旅美越僑)匯款回國,委託親屬N.V.M.先生購買、建房並代為持有。
2009年,Tr.先生回到此處居住,之後與N.T.B.T.女士結婚並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Tr.先生與T.女士立下承諾書,同意M.先生以100萬越盾的價格將房屋土地轉讓給T.女士,以便完善手續。Tr.先生承諾若發生糾紛將承擔責任。
該房屋以100萬越盾的價格轉讓給了T.女士。
T.女士稱,Tr.先生同意將房屋轉讓給她,是為了抵扣Tr.先生已收取的款項。但沒有證據證明,且Tr.先生不予承認。
在近期的初審庭審中,峴港市人民法院認定上述合同只是為了讓T.女士在紅本上登記戶名而走的形式,因虛假而無效。
此後,T.女士將房屋土地轉讓給V.T.H.女士,並辦理了變更登記過戶。
法院認為,在轉讓時,T.女士明知該房屋土地存在糾紛、正由法院審理,仍擅自轉讓。因此,T.女士與H.女士之間的合同被宣告無效。T.女士須返還已收取的款項。
2016年的轉讓合同經過公證,載明價格為9億越盾,而定金合同顯示雙方實際約定的價格為48億越盾,且H.女士已支付足額。
關於損失:根據2026年7月14日的估價鑑定書,上述房屋土地價值超過295億越盾。審理時資產價值與雙方約定價值之間的差額超過247億越盾。
法院認定H.女士沒有過錯,因為她不知道房屋存在糾紛,依據登記在T.女士名下的紅本、經公證的合同,並已付清款項。
而T.女士明知房屋土地存在糾紛仍予轉讓,應承擔主要過錯。
Tr.先生委託T.女士代為持有資產卻未採取保護措施,也存在過錯。
法院認定T.女士承擔75%的過錯,Tr.先生承擔20%,公證員須承擔5%。但H.女士已提交申請,不要求公證員和公證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宣告T.女士與H.女士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
Tr.先生和T.女士須連帶賠償、返還H.女士超過283億越盾(其中T.女士須賠償超過233億越盾,Tr.先生49億越盾以上)。
2023年判決之後,該房屋又兩次易手
該案歷經多次庭審,情節引人關注。
2018年,峴港市人民法院一審,未支持Tr.先生要求確認該房屋土地歸其所有、使用的請求。
2019年,峴港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Tr.先生的上訴。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員會再審,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交由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022年,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審,全部支持Tr.先生的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使用權。
T.女士和H.女士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23年,峴港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
二審判決生效後(根據判決,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歸Tr.先生),2023年底Tr.先生將房屋轉讓給T.T.O.女士。2025年,T.T.O.女士又將其轉讓給N.P.T.先生。
與此同時,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員會撤銷二審、一審判決;交由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最終買家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
在近期的初審庭審中,V.T.H.女士請求宣告N.T.B.T.女士與其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並處理交易後果。
法院認定,N.P.T.先生與根據國家機關生效判決、決定為資產所有權人的人進行交易,屬於善意第三人。
各方當事人對上述兩份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沒有爭議,也未提出要求,故法院不予審理處理。
此外,登記在V.T.H.女士名下的紅本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故在處理無效交易後果時不予考慮。
N.T.B.T.女士剛剛對一審判決提出全部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