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宣判合同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記載的轉讓價格與各方實際約定的金額存在巨大差異。
根據案卷,位於峴港市梁友慶街的該房屋,其資金來源是H.A.Tr.先生(原為旅美越僑)寄錢回來,委託N.V.M.先生購買、建房並登記在其名下。
2009年,Tr.先生回到這所房子居住,並與N.T.B.T.女士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Tr.先生和T.女士隨後商定,由M.先生以100萬越南盾的價格將房屋土地轉讓給T.女士,以便完善手續,而該筆款項並不真實存在。Tr.先生還承諾,若發生糾紛將承擔責任。
而T.女士則認為,Tr.先生同意轉讓給她,是為了抵銷Tr.先生已收取的款項。然而,沒有證據可以證明,Tr.先生也不予承認。
登記到自己名下後,T.女士於2016年將房屋賣給了V.T.H.女士。
公證合同顯示轉讓價格為9億越南盾。然而,雙方之間的定金收據記載的實際約定價格為48億越南盾,且H.女士已付清全款。
在最近一次一審中,峴港市人民法院認定T.女士與H.女士之間的交易無效。
法院認為,T.女士明知該房屋土地存在糾紛且正由法院處理,卻仍然進行轉讓。
而H.女士被認定沒有過錯,因為她是基於登記在T.女士名下的權屬證書受讓,合同經過公證,款項已付清,且她並不知曉存在糾紛。
房屋估值結果超過295億越南盾
同樣在庭審中,解決交易後果的一項重要依據是審判時點的財產價值。
根據2026年7月14日的估價證書,上述房屋土地價值超過295億越南盾。審判時點的財產價值與各方約定價值之間的差額超過247億越南盾。
法院確定了相關人員的過錯程度。T.女士承擔75%,Tr.先生承擔20%,公證員承擔5%。
不過,H.女士提交申請,不要求公證員和公證處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宣判T.女士與H.女士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同時判令Tr.先生和T.女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H.女士返還超過283億越南盾。其中,T.女士須賠償超過233億越南盾,Tr.先生賠償超過49億越南盾。
賣方上訴,請求承認2016年的交易
在峴港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後,N.T.B.T.女士對全部判決提出上訴。
在上訴內容中,T.女士請求二審法院審議承認她與H.女士2016年的轉讓合同,同時承認H.女士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T.女士還請求宣判H.A.Tr.先生與T.T.O.女士之間,以及T.T.O.女士與N.P.T.先生(最終買家——記者注)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
此案已多次審理
與此案相關,2018年,峴港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未接受Tr.先生關於確認該房屋土地歸其所有、使用的請求。
2019年,峴港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Tr.先生的上訴。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進行再審,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交由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處理。
2022年,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審,接受Tr.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確認其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T.女士和H.女士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23年,峴港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
二審判決生效後(根據判決,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歸Tr.先生),2023年底,Tr.先生將房屋轉讓給T.T.O.女士。2025年,T.T.O.女士又轉讓給N.P.T.先生。
到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撤銷二審、一審判決;交由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在最近的一審庭審中,V.T.H.女士請求宣判她與N.T.B.T.女士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同時處理交易後果。
法院認定N.P.T.先生為善意第三人,因為他是與根據國家有權機關的判決、決定屬於財產所有權人的人進行交易。
各方當事人對上述兩份公證轉讓合同沒有爭議或請求,故法院不予審理。
此外,登記在V.T.H.女士名下的權屬證書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故法院在處理無效交易後果時不予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