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議會通過24項落實《城市發展法》的決議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本次會議通過的24項決議,與《城市發展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時間節點及時、同步銜接。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為落實《城市發展法》而通過的這些決議正式獲得通過,為該市破解瓶頸、疏通資源、在多個領域強勁發展奠定法律基礎和平臺。從地下空間、TOD,到推動重點項目的進度……

這些都是重要決議,對現實中的多個領域產生影響。本次會議結束後,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和各廳局將繼續推進後續步驟,把決議和《城市發展法》落到實處。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通過24項落實《城市發展法》的決議

《青年在線》鄭重介紹9月22日會議上獲得通過的胡志明市人民議會為落實《城市發展法》的24項決議內容。

多項涉及醫療、教育的扶持政策

1. 關於對前往基層公立診療機構和鄉、坊、特區衛生站執行限期輪換制度人員提供扶持政策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28條第1款b項、c項。

2.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機制、財政機制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27條第1款a項。

3. 關於屬於胡志明市管理範圍內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的培訓、培養、集訓經費的決議。該決議旨在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8條第2款c項規定。

4. 關於對在胡志明市轄區內接受常規人工腎(週期)血液透析技術和週期腹膜透析(CAPD)技術治療的5期慢性腎病患者提供診療費用扶持政策的決議。該決議旨在落實《城市發展法》第28條第1款a項。

5.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無償獻血者醫療保險繳費扶持水平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28條第1款đ項。

多項關於基礎設施、資源的決議

6.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必須採用自動、連續監測措施的廢水、粉塵、工業廢氣排放對象和排放流量水平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42條第4款a項(首段)規定。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通過24項落實《城市發展法》的決議

7.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第III類礦產作為普通建築材料、第IV類礦產已獲有權機關頒發許可證而進行勘探、開採時無需租地、轉換土地用途的情形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7條第2款e項規定。

8. 關於對胡志明市轄區內工程、生產經營場所採取要求停止供應電力、水服務措施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16條第2款、第4款。

9.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城鄉規劃種類、規劃活動、建築活動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10條第2款b項。

10.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創新;技術轉讓;知識產權確立、開發與保護若干扶持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0條第2款c項規定。

11. 關於胡志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審定、批准的內容、檔案組成、費用定額、順序和手續,批准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公佈、提供信息、實施、評估城市總體規劃;胡志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的決議。該決議的頒佈旨在落實《城市發展法》第10條第2款a項。

12. 關於頒佈在依據土地法規定有收回土地依據時,對由中央機關管理的胡志明市轄區內房屋、土地設施收回的順序、手續、權限規定的決議,該項規定見於《城市發展法》第37條第2款a項。

鼓勵創新、創造的各項決議

13. 關於成立、參與成立企業,參與管理、運營,參與向企業出資,以將屬於胡志明市管理範圍內的公立高等院校、公立職業教育機構及其他公立科學技術組織擁有的知識產權之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成果商業化,以及參與企業活動的職員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0條第2款g項規定。

14. 關於對在胡志明市轄區內產生收入的創新創業活動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標準、條件、順序和手續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9條第5款a項和第6款規定。

發展地下空間、TOD

15.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地下空間管理、開發、使用以及地下工程建設若干政策的決議。該決議詳細規定《城市發展法》第11條第3款b、c、d、e、g項。

16.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批准投資主張前獨立實施補償、支持、安置項目的標準、條件、順序和手續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7條第2款b項規定。

17.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地方鐵路線路工程線位方案、工程位置的編制、審定、批准、調整,TOD區域規劃以及土地使用指標、經濟技術指標、規劃土地使用指標、TOD區域內空間組織要求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13條第1款b項、c項。

18. 關於胡志明市轄區內地下空間規劃的編制、審定、批准、調整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11條第3款a項。

涉及預算的決議

19. 關於從實施工資政策資金來源、胡志明市財政增收來源、中央預算與城市預算之間分成收入各類超額完成預算的獎勵來源、中央預算定向補充來源中支出內容的決議,見於《城市發展法》第33條第5款a、b項。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3條第5款a項、b項規定。

20. 關於使用城市預算以履行對組織、個人依據有權機關已生效判決、決定進行支付、賠償責任的規定。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3條第5款i項規定。

21. 關於在胡志明市轄區內形成和發展達到國際標準的研究中心提供優惠、支持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0條第2款c項和第6條第1款g項規定。

22. 關於從城市預算經常性支出來源對胡志明市轄區內創新創業項目孵化費用提供無償扶持的領域、標準、條件、順序、手續、內容和水平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0條第2款h項規定。

23. 關於在胡志明市轄區內支持發展創新中心、創新創業支持中心基礎設施和網絡若干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該決議落實《城市發展法》第30條第2款a項規定。

涉及電力領域的決議

24. 關於擴大城市管理範圍內發電單位與用電客戶直接購售電的參與對象、條件及機制;直接購售電參與對象責任的決議。該決議的頒佈旨在落實《城市發展法》第25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