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议会通过24项落实《城市发展法》的决议

胡志明市人民议会通过24项落实《城市发展法》的决议

胡志明市人民议会本次会议通过的24项决议,与《城市发展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时间节点及时、同步衔接。

胡志明市人民议会为落实《城市发展法》而通过的这些决议正式获得通过,为该市破解瓶颈、疏通资源、在多个领域强劲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和平台。从地下空间、TOD,到推动重点项目的进度……

这些都是重要决议,对现实中的多个领域产生影响。本次会议结束后,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和各厅局将继续推进后续步骤,把决议和《城市发展法》落到实处。

胡志明市人民议会通过24项落实《城市发展法》的决议

《青年在线》郑重介绍9月22日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胡志明市人民议会为落实《城市发展法》的24项决议内容。

多项涉及医疗、教育的扶持政策

1. 关于对前往基层公立诊疗机构和乡、坊、特区卫生站执行限期轮换制度人员提供扶持政策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28条第1款b项、c项。

2.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机制、财政机制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27条第1款a项。

3. 关于属于胡志明市管理范围内的干部、公务员、职员、劳动者的培训、培养、集训经费的决议。该决议旨在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8条第2款c项规定。

4. 关于对在胡志明市辖区内接受常规人工肾(周期)血液透析技术和周期腹膜透析(CAPD)技术治疗的5期慢性肾病患者提供诊疗费用扶持政策的决议。该决议旨在落实《城市发展法》第28条第1款a项。

5.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无偿献血者医疗保险缴费扶持水平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28条第1款đ项。

多项关于基础设施、资源的决议

6.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必须采用自动、连续监测措施的废水、粉尘、工业废气排放对象和排放流量水平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42条第4款a项(首段)规定。

胡志明市人民议会通过24项落实《城市发展法》的决议

7.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第III类矿产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第IV类矿产已获有权机关颁发许可证而进行勘探、开采时无需租地、转换土地用途的情形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7条第2款e项规定。

8. 关于对胡志明市辖区内工程、生产经营场所采取要求停止供应电力、水服务措施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16条第2款、第4款。

9.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城乡规划种类、规划活动、建筑活动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10条第2款b项。

10.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创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确立、开发与保护若干扶持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0条第2款c项规定。

11. 关于胡志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定、批准的内容、档案组成、费用定额、顺序和手续,批准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公布、提供信息、实施、评估城市总体规划;胡志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决议。该决议的颁布旨在落实《城市发展法》第10条第2款a项。

12. 关于颁布在依据土地法规定有收回土地依据时,对由中央机关管理的胡志明市辖区内房屋、土地设施收回的顺序、手续、权限规定的决议,该项规定见于《城市发展法》第37条第2款a项。

鼓励创新、创造的各项决议

13. 关于成立、参与成立企业,参与管理、运营,参与向企业出资,以将属于胡志明市管理范围内的公立高等院校、公立职业教育机构及其他公立科学技术组织拥有的知识产权之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成果商业化,以及参与企业活动的职员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0条第2款g项规定。

14. 关于对在胡志明市辖区内产生收入的创新创业活动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条件、顺序和手续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9条第5款a项和第6款规定。

发展地下空间、TOD

15.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管理、开发、使用以及地下工程建设若干政策的决议。该决议详细规定《城市发展法》第11条第3款b、c、d、e、g项。

16.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批准投资主张前独立实施补偿、支持、安置项目的标准、条件、顺序和手续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7条第2款b项规定。

17.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地方铁路线路工程线位方案、工程位置的编制、审定、批准、调整,TOD区域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指标、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土地使用指标、TOD区域内空间组织要求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13条第1款b项、c项。

18. 关于胡志明市辖区内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定、批准、调整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11条第3款a项。

涉及预算的决议

19. 关于从实施工资政策资金来源、胡志明市财政增收来源、中央预算与城市预算之间分成收入各类超额完成预算的奖励来源、中央预算定向补充来源中支出内容的决议,见于《城市发展法》第33条第5款a、b项。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3条第5款a项、b项规定。

20. 关于使用城市预算以履行对组织、个人依据有权机关已生效判决、决定进行支付、赔偿责任的规定。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3条第5款i项规定。

21. 关于在胡志明市辖区内形成和发展达到国际标准的研究中心提供优惠、支持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0条第2款c项和第6条第1款g项规定。

22. 关于从城市预算经常性支出来源对胡志明市辖区内创新创业项目孵化费用提供无偿扶持的领域、标准、条件、顺序、手续、内容和水平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0条第2款h项规定。

23. 关于在胡志明市辖区内支持发展创新中心、创新创业支持中心基础设施和网络若干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该决议落实《城市发展法》第30条第2款a项规定。

涉及电力领域的决议

24. 关于扩大城市管理范围内发电单位与用电客户直接购售电的参与对象、条件及机制;直接购售电参与对象责任的决议。该决议的颁布旨在落实《城市发展法》第25条第1款。

(编译:Eric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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