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剛剛公佈了關於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歌使用規定的法令草案文件。
據此,現行法律已對國歌、國歌樂曲的使用和保護作出若干規定,但這些規定形成於不同時期,分散在調整各領域或各類禮儀的文書中。
因此,需要一份全面、統一規定國歌使用原則的文件;規範國歌演唱組織、國歌樂曲奏響,以及與數字平臺發展相適應的規定。
根據草案,國歌是公共財產、神聖的國家象徵,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統一管理。
因此,國歌的使用必須確保完整、配樂正確、歌詞正確、莊嚴肅穆;不得以任何形式商業化。
國歌樂曲是國歌的器樂部分。國歌樂曲通過錄音,或由軍樂隊、管絃樂隊、樂隊按照文化、體育和旅遊部公佈的配器、編曲演奏。
由此,草案規定了與國歌使用有關的7類禁止行為。
第一,嚴禁利用國歌從事反對越南共產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家的活動;侵犯國家、民族利益或實施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嚴禁唱錯歌詞、歪曲旋律、修改國歌歌詞與曲譜。
第三,不得對國歌進行剪輯拼接,將國歌與音頻、圖像、言語或其他內容結合,從而造成對國歌的錯誤、歪曲、侮辱或影響。
第四,嚴禁使用、提供未經文化、體育和旅遊部公佈的國歌、國歌樂曲的配器、編曲、錄音版本。
第五,不得利用國歌管理、使用之機謀取私利;不得對獲取、使用國歌收取版權費、服務費。
第六,嚴禁在網絡環境和數字平臺上,對國歌及國歌、國歌樂曲的官方錄音進行註冊、確立知識產權,或採取非法版權控制技術措施。
最後,民眾不得在娛樂、消遣服務經營場所將國歌用作背景音樂,也不得在葬禮上使用,除非是在國葬、國家級葬禮上奏響國歌樂曲的情形。
據文化、體育和旅遊部(起草主持機關)稱,補充上述禁止行為規定的理由是,1956年7月21日第975-TTg號條例尚未規定原則體系和禁止行為。
補充該內容旨在具體化憲法對國歌地位的規定,將保護、弘揚國家象徵價值的方針制度化;為預防、發現和處理錯誤、侮辱或謀取私利的國歌使用行為提供統一依據。
不得利用知識產權限制獲取國歌
為了適應當今數字平臺和技術的發展,法令草案還補充了在網絡環境、數字平臺和傳播產品中使用國歌的規定。
據此,預計允許按規定上傳、存儲、分享、開發、傳播;不得使用技術、人工智能或技術手段製作歪曲、變形、篡改、侮辱國歌及國歌、國歌樂曲的配器、編曲、錄音的內容。
草案還規定了數字平臺、電子信息服務提供組織、企業在配合阻止、刪除違規內容方面的責任;不得采取技術措施或行使知識產權以阻止、限制對國歌的獲取、傳播、使用;接收、處理對錯誤識別版本的請求,阻止或限制獲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