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認為,行政處罰罰款過高可能無法取得效果,建議更多采取補救後果、吊銷許可證、暫停活動的措施。
9月23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預計將在10月國會會議上提交國會。
公安部副部長範世松上將表示,現行最高罰款額度自2012年規定至今,需要重新審查,以符合經濟社會條件、生活水平和居民平均收入。
此次調整也旨在增強預防和威懾作用,確保罰款額度與違法行為性質、後果以及在環境、食品安全、礦產、消防等領域所獲非法利益相稱。
範世松表示,關於執行處罰決定的規定仍存在不足,導致許多決定未能有效執行。強制措施也尚未滿足實際要求。
因此,草案將對個人的行政處罰最高罰款從10億越盾提高到15億越盾,對組織從20億越盾提高到30億越盾。一些位於城市、特別經濟區的地方在某些領域可適用更高罰款,但對同一行為不得超過一般額度的兩倍。
無需製作筆錄的罰款額度也提議對個人從50萬越盾提高到100萬越盾,對組織從100萬越盾提高到200萬越盾。

在審查該法律草案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如果罰款額度過高,將不符合大多數個人和企業的財務承受能力,難以發揮效果。
該機構建議,除提高罰款額外,政府還應考慮更根本的措施,如強制補救後果、剝奪許可證使用權或暫停活動。還應研究外國經驗,以增強威懾力、提高守法意識,但限制過度提高罰款額度。
草案未規定各領域的最高罰款額度,而是交由政府具體化。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建議考慮保留現行規定,即在法律中寫明各領域的罰款上限。
國會主席陳青敏也建議,法律必須明確規定最高罰款額度,然後交由政府詳細指導。他表示,交通、土地、建設、環境、治安秩序、食品安全和消防等領域的違法行為經常發生,引發不滿。
“修法必須增強威懾力,但仍要平衡國家管理效力與保護人權、經營權;同時充分評估對受影響群體的影響。”他說。

政府還提議,對不執行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決定的組織、個人,允許停止提供互聯網、電信、數字基礎設施服務或阻止其訪問。
民願與監督委員會主任黎氏娥基本贊成補充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等強制措施,但建議嚴格規定適用條件和程序。她表示,該措施既要確保處罰決定的執行,又要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