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議定書具體規定了公職律師的標準、培訓、實習以及待遇和政策。
根據該議定書,擁有法學學士或法學碩士學位的人員,可在律師職業培訓機構參加律師職業培訓課程,以成為公職律師。培訓期限為12個月。完成課程者將獲得律師職業培訓畢業證書。
可免於律師職業培訓的人員包括:法學專業的教授、副教授,法學博士;曾擔任二級、三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的人員;按規定達到相應級別的檢察員、調查員、執行員、審查員。
此外,法律領域的高級專員、高級法制專員、高級監察員、高級研究員、高級講師也屬於免培訓範圍。
該規定同時適用於法律領域的資深專員、資深法制專員、資深監察員、資深研究員、資深講師;以及曾擔任法律援助人員並持有律師職業培訓畢業證書的人員。
關於成為公職律師的律師執業實習,實習人員必須已取得律師職業培訓畢業證書、國外律師職業培訓認證書,或屬於免培訓範圍。
同時,實習人員必須是幹部、公務員、公職人員、人民軍軍官、人民公安軍官,或在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政治思想堅定,職業道德清白廉潔。
實習期限根據學歷和經驗分級確定。
實習人員可選擇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機構實習,或在管理實習律師的機關、企業實習。接收單位必須指派指導律師,並向律師協會提交接收實習的書面文件。律師協會自收到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佈實習決定,明確實習人員、指導律師、實習地點和時間。
該議定書還規定了若干免於實習的情形,其中包括法學專業教授、副教授、法學博士;曾按規定擔任相應級別司法、法律職務的人員……
關於待遇和政策,除工資外,在國有企業工作的公職律師可按勞動合同約定享受每月補助。該補助按月發放,與工資同期。公職律師還可按案件、事務享受補助,並依據第24/2026/QH16號決議享受其他制度和政策。
第364/2026/NĐ-CP號議定書自10月1日起生效,實施至國會第24/2026/QH16號決議失效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