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議,在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允許在文化領域對新產品、新技術和新經營模式進行有限度的試點。

9月24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提出意見。草案的一項內容是為組織、企業、個人在電影、音樂、電子遊戲及其他文化產業領域試點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或新經營模式提供機制。

根據草案,試點將在時間、空間和活動範圍上受到限制。除電影、音樂、遊戲外,優先領域還包括美術、文化旅遊、設計、時尚、手工藝品、美食、軟件和數字內容。試點結果將進行評估,以考慮推廣有效模式。

每一項試點許可決定都必須明確所開展的活動、所適用的不同法律規定、風險控制措施、各方責任以及接收參與者反饋的方式。決定還必須說明暫停、終止或延期的條件。

草案為該機制設定了限制,包括不得對知識產權、稅費義務、被禁止行為或憲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權利相關規定作不同適用。若試點被停止,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已合法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並對參與者及受影響方彌補後果。試點過程中的免責、責任排除將依照科學技術與創新相關法律執行,而非當然適用於所有情形。

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清表示,越南文化產業發展潛力巨大,但從創意、生產到分銷和消費的聯結仍然有限。政府制定該法案旨在處理法律空白、支持市場,併為文化產品發展成為經營活動創造條件。

越南電影、音樂、遊戲或將試點新經營模式

除試點機制外,草案還提議為文化產業中的知識產權資產建立標識碼和數字檔案,用於信息追溯、估值、交易和權利保護。建檔基於自願原則;標識碼不替代知識產權註冊或權利保護證書。

草案還提及將知識產權用於出資或作為貸款擔保資產。根據擬議規定,銀行在審核貸款時可參考估值證書,但仍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擔保資產併發放信貸。

在人力資源方面,草案提議為被確定為文化產業優先培訓專業的學習者提供獎學金、免除學費、生活補助和信貸支持。另一項政策面向文化產品使用者:學生、有功人員、貧困戶、近貧困戶和殘疾人可在使用某些受支持產品時獲得部分費用支持。草案提出通過整合在個人身份賬戶中的國家文化卡或政府規定的其他形式來實施。

在初步審查報告中,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基本贊同試點機制,但建議進行審查,以與《科學技術與創新法》保持一致,尤其是關於試點期限、許可權限和免責。審查機構還指出,知識產權估值仍有難度,需仔細評估各項支持政策的可行性並準確確定受益對象。

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同意在第2次會議上提交該法律草案;預計國會將在2027年年中的第3次會議上審議通過。